外地户口 在工作地不能买医疗保险?
一、外地户口是可以购买当地的医疗保险的。只要在当地工作,没有当地的户口也是完全可以购买当地医疗保险的。
二、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扩展资料
单位新参保需要提交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近期工资名册表一份
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来务工另需户口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
外地户口是可以购买当地的医疗保险的。只要在当地工作,没有当地的户口也是完全可以购买当地医疗保险的,由单位统一申报处理,医保就是社保中的一部分,占比11%左右。
1、在当事人是指社保中的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只要当事人实现就业后,在用人单位是可以参加医保的,此时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是无关的(具体参看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3条、32条的规定);
2、在当事人是指新农合或者城镇居民“医”保的前提下,只能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参保,不能异地参保(具体可以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3、单位新参保需要提交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近期工资名册表一份
(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来务工另需户口复印件)
扩展资料:
1、 外来务工人员
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外来务工人员只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就业证。如果以前已经办理过医保卡的,要一并带上到社保局就能进行办理。
2、在校学生
学生只要带上自己的户口册和身份证到市社保局办理即可,工作人员介绍,在校学生来办理医疗保险的情况并不多,大学生无须急于购买医疗保险。
3、退休职工
如果医疗保险是由单位集中办理,那么在退休以后仍然有效,投保者只需每个月到市社保局缴纳保险金即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医疗保险
外地户口是可以购买当地的医疗保险的。只要在当地工作,没有当地的户口也是完全可以购买当地医疗保险的,由单位统一申报处理,医保就是社保中的一部分,占比11%左右。
《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扩展资料
单位新参保需要提交的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在职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参保单位近期工资名册表一份
6、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来务工另需户口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保险
外地户口 在工作地可以买医疗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扩展资料:
1、 外来务工人员
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外来务工人员只需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就业证。如果以前已经办理过医保卡的,要一并带上到社保局就能进行办理。
2、在校学生
学生只要带上自己的户口册和身份证到市社保局办理即可,工作人员介绍,在校学生来办理医疗保险的情况并不多,大学生无须急于购买医疗保险。
3、退休职工
如果医疗保险是由单位集中办理,那么在退休以后仍然有效,投保者只需每个月到市社保局缴纳保险金即可。
参考资料:_百度百科 ——医疗保险
推荐于2017-10-13 · 知道合伙人情感行家
相关参考政策如下: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