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婚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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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国外婚姻法律亲亲,德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凡未办理本法第13条(已经订婚的双方同时在婚姻登记官员面前亲自申明他们愿意互相缔结婚姻,婚姻关系便告成立)所规定的结婚手续者,婚姻无效。但如果在举行结婚仪式后,配偶双方曾在婚姻共同体中生活3年以上,婚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对于形式要件欠婚姻本应宣布无效,但如双方已在婚姻共同体同生活五年,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五年、或已满三年一方死亡的,婚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限,是欠缺要件的婚姻由无效向有效转化的条件。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4-17
国外婚姻法律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国外婚姻法律亲亲,德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凡未办理本法第13条(已经订婚的双方同时在婚姻登记官员面前亲自申明他们愿意互相缔结婚姻,婚姻关系便告成立)所规定的结婚手续者,婚姻无效。但如果在举行结婚仪式后,配偶双方曾在婚姻共同体中生活3年以上,婚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对于形式要件欠婚姻本应宣布无效,但如双方已在婚姻共同体同生活五年,即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五年、或已满三年一方死亡的,婚姻视为自始有效。也就是说,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限,是欠缺要件的婚姻由无效向有效转化的条件。
法律分析:1、提交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国外的证明需要公证机构公证;2、申请人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申请人未婚夫妻的证明;3、提交国外人员出具前往国机构公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要求国内人员去完婚的证明;4、有效入境证明。希望您能够顺利的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请问一个女61岁嫁澳门男66岁要多才能批准去澳门定居
亲亲 结婚第四年拿单层证(不算澳门居民,没有澳门居留权,不享受任何福利,还是拿大陆身份证)单层证拿到第三年(也就是结婚第七年)获得非永久居民身份证(获得澳门居留权,享受澳门部分福利,出了某些事澳门政府有权利取消的澳门身份证)结婚10年获得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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