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懂《婚宴法》朋友一个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问题!!
如体。有两个老年人,都为丧偶,子女已成人不在一起生活。两人在一起生活了12年,但直到两年前才办理了结婚证。现在二人感情趋于破裂,如果离婚怎么来分割财产呢??1、双方在一起...
如体。有两个老年人,都为丧偶,子女已成人不在一起生活。两人在一起生活了12年,但直到两年前才办理了结婚证。现在二人感情趋于破裂,如果离婚怎么来分割财产呢??
1、双方在一起生活12年,但登记不到两年,婚姻时间如何界定,这对分割财产有何影响?
2、双方生活其间租房,实物财产没有多少,但男方每月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12年加一起有十几万元。但这些退休金的存款不知何处,有可能被男方转移到亲生子女手中。如果离婚,这部分退休金双方能共同分割吗?如果男方单方面的将资金转移给亲生子女,这算是隐瞒财产吗?
谢谢,如果回答的好追加50分!!!! 展开
1、双方在一起生活12年,但登记不到两年,婚姻时间如何界定,这对分割财产有何影响?
2、双方生活其间租房,实物财产没有多少,但男方每月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12年加一起有十几万元。但这些退休金的存款不知何处,有可能被男方转移到亲生子女手中。如果离婚,这部分退休金双方能共同分割吗?如果男方单方面的将资金转移给亲生子女,这算是隐瞒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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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的,按约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配的,按约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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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
在我国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新婚新法中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好象有点缓和,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由此看来目前实务中如对于事实婚姻起诉的,法院还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关系处理。所以如果同居期间真的发生了纠纷,还是先补办登记比较好,因为补办结婚登记是有溯及力的,婚姻的效力是从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主要是看法院的了,他属于隐瞒财产(我觉得要看他转移财产行为是否发生在离婚之后)
在我国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新婚新法中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好象有点缓和,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由此看来目前实务中如对于事实婚姻起诉的,法院还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关系处理。所以如果同居期间真的发生了纠纷,还是先补办登记比较好,因为补办结婚登记是有溯及力的,婚姻的效力是从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主要是看法院的了,他属于隐瞒财产(我觉得要看他转移财产行为是否发生在离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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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婚姻法颁布后,我国就不承认之后的事实婚姻了,所以,期间十年为登记的生活,只能算同居,同居期间的收入为一般共同共有,就各自所的,在无证据的条件下,只能属于各自所有。
2、领结婚证后的收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3、所以,前面十年的同居生活的退休金,不能追究的。领证后的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2、领结婚证后的收入,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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