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信用卡未还款银行说要发律师函怎么办
推荐于2017-10-0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一,“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二,信用卡催收
信用卡催收,是指持卡人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银行或其委托部门通知持卡人立即偿还欠款的行为。
三,信用卡催收方式
1,电催,催收员以电话或短信的言式进行催收。
2,邮递催收,以银行,受委托单位或律师函名义,向持卡人发出催收信函。
3,直接催收,催收员直接到持卡人的工作,生活地点,住等能见到的地点进行催收。
4,法律程序催收,对于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可先报案,申请公安机关直接依法催收。
综上所述,律师函催收与银行,受委托单位催收是一样的,无其它法律效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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