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设法规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如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实行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城镇规划与建设中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中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关系等。
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通常以经济合同方式加以确立。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如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房地产交易中有关买卖、租赁等发生的一系列民事关系。
因此建设法规具有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法律性质的综合性部门法规。并由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组成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划分时,由五个权限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它是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在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发或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法规。全国各部门、各地方都必须执行的法规。如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
3、建设部门规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在其管理权限内适用。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
4、地方建设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规,在其管辖区内适用。如《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建设规章,由各地方的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办法,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