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湖南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云南省湖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Yunnan Province
缩 写:HCofCYP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云南省内的湖南藉(或祖籍湖南)从事生产、经营工商企业及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发挥商会信息交流、沟通与联系政府部门、内部共同发展的平台作用,为促进滇湘两省的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云南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民航路400号云南城投大厦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律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二)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加强滇湘两地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云南和湖南两省的招商引资与经济发展;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会展、展销、咨询和人才等服务;
(五)开展相关业务方面的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务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六)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搞好团结;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以促进滇湘经济交流合作为目标;
(三)在滇的湖南籍企业法人代表;
(四)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应在本会业务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必须遵纪守法,热爱滇湘文化,致力当地经济建设,有公德心,团结互助,共同发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调查、考察,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主动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判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对工作有热情并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可选举产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书长不交纳会费;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有奉献精神和责任感;
(九)有团结协作精神,民主作风好;
(十)本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秘书长单位,申请资格按如下标准执行:
1、会员单位: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人士。
2、理事单位: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3、常务理事单位: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
4、副会长单位: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
5、常务副会长单位: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
6、会长单位: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
7、秘书长单位:选举的秘书长必须是在滇合法经商的湘籍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
8、名誉会长:本会将聘请有关领导任云南省湖南商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15万元/年;
2、常务副会长单位:9万元/年;
3、副会长单位:6万元/年;
4、常务理事单位:6仟元/年;
5、理事单位:3仟元/年;
6、会员单位:1仟元/年;
7、选举秘书长:3万元/年;
8、聘任秘书长,不交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以节约为原则,量入为出,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二00七 年四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