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庇护移民申请条件:
1、申请人过去曾受过迫害,或确实害怕会受到迫害,也就是所谓的WELL-FOUNDEDFEAR。
2、申请人所受到的迫害,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政见或隶属某个社会团。
美国政治庇护移民申请政策还应指出的是,要证实恐惧会受到迫害,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提出证据。从主观方面来讲,申请人要证明自己的心态确实害怕会受到迫害;
从客观方面来讲,申请人须显示生活中的确会受到迫害。两者缺一不可。
如果某个国家的政府迫害横行,但申请人并不害怕会受到迫害,或者虽然申请人极其害怕会受到迫害,但所在国家并不会对其施以任何迫害,申请人的申请都不会得到批准。最后,迫害必须基于上述的五种原因,即种族、宗教、国籍、某社会团体的成员或政治见解。
扩展资料:
下不能申请美国政治庇护的情况:
1、在第三国长期停留。如果申请人在进入美国之前曾长期停留在某一国家,则无法申请美国政治庇护。
2、对他人进行过迫害。迫害过别人的申请人无法申请政治庇护或暂缓递解出境,即使并非出自个人的意愿或被迫对他人进行迫害也会造成申请失败。
3、来美超过一年的时间。来美超过一年才提出申请,一般也会被移民局否决。如果来美超过一年才提出申请,应说明为什么没有及时提出申请。
由于审理严格,批准的概率也有所降低。目前在洛杉矶政治庇护办公室,所批准的比例大概不到40%。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美媒揭华人“虚假政治庇护申请”内幕:1人1万美元
庇护权或政治庇护,是一种古老的司法概念,此概念认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被迫害的人可受到其它主权势力的庇护,或许是教堂(中世纪时的圣所),或许是其它国家。政治庇护不应和现代难民法混淆,后者主要负责处理大量人口的流入,而政治庇护则重视个人,且多半是各案分别审查处理,不过两者有时候会重叠,因为难民也可能会要求个人政治庇护。此权源于西方的长期传统—虽然埃及、希腊和希伯来人更早承认此权—:笛卡儿往荷兰、伏尔泰往英国、霍布斯往法国(及许多英国贵族在英国内战的时候)诸多此类,各国为遭他国起诉的人提供保护—不过20世纪各国在双边引渡条约的发展危及庇护权,尽管从国际法考量一国并没有义务一定要将被它国声称是罪犯的人交出,因为主权的其中一个要素就是国家对国境内的人有法律上的权限。
现代政治庇护
联合国1951年制定的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协定为各国政治庇护立法提供指标,在这些协定内,难民指的是处在所属国籍(若无国籍则是习居地)国家外,且若回国恐因特定因素被迫害的人,特定因素包括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和特定社会团体会员,签署这些协定的会员国有义务不送还或“遣返”难民至他们会面临迫害的地方。从1990年代开始,性别迫害也被一些国家接受是合法的庇护种类,申请者若能证明她的国家不能或不愿为她提供保护。
[编辑]法国
政治庇护受到1958年的宪法承认,但自1993年对移民法的诸多修改使法国接近废弃此一在欧洲有悠久历史的司法传统,也因此这些修改受到如法国人权联盟等组织的反对。
政治庇护在法国同样是由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协定定义,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第K1和K2条以及1985年申根协定则定义欧洲移民政策,庇护权则由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8条定义。
在纯司法层面,有四种情况可能使一位已被证明回国会被迫害的人无法得到政治庇护:此外国人的存在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此要求应由其他主权国家处理、此要求已被其他主权国家接受、此要求是对政治庇护制度的滥用。
法国在2003年12月10日的修法主要从2方面限制了政治庇护:
新发明了一种称为“内部庇护”的概念:若此外国人可以在来源国的其他地区避难,庇护要求可能会被拒绝。
法国难民保护局(OFPRA)制定了尊重政治权和自由原则的安全国家表,来自这些国家的申请人将可能被自动拒绝。
因此,虽然政治庇护在不同反移民法的制定下仍能保留,但已受到严重限制,除了纯司法层面以外,行政程序也被用来放慢、最终拒绝原本可能通过的申请。
一个现在的例子,自2001年阿富汗战争以来,数以万计无家可归的阿富汗难民睡在巴黎靠近东火车站的一个公园,等待政治庇护的许可下来,虽然他们的要求至今未被接受,但被容忍了一段时间,不过自2005年末开始,一些非政府组织注意到警察在搜捕后将阿富汗人和其他移民分开,然后将那些新乘火车抵达东火车站且还未有时间要求政治庇护的人用包机驱逐出境。在2005年5月30日的一项判决强制规定他们在正式手续时需自费雇请翻译[1] 。
难民,是移民之一类,因某种不可抗的原因,例如战争、天灾等,而被迫迁移居住地,甚至是放弃国籍的人。各国移民法对于难民问题的处理方法虽不尽相同,但大多时候,会采取“原居地遣返”或给予“政治庇护”。
根据1951年联合国通过的《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第1条的规定,难民是指因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而有恐惧被迫害的充分理由,置身在原籍国领域外不愿或不能返回原籍国或受该国保护的人。一些区域性的公约在联合国上述公约的基础上,也对难民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细化。例如《关于非洲难民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规定:“难民一词亦适用于由于其居住国或国籍国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来侵略、占领、外国统治或出现严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离开自己的习惯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国或国籍国以外寻求避难的任何人。”
国际法确立的对难民的保护的原则主要有两个,即“不推回”原则和“国际团结合作原则”。前者要求,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有足以危害其所处国家的安全等其他严重情形,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边界;后者要求,世界各国在难民的接纳、安置、援助、保护,难民事务开支的分摊以及消除和减少难民的产生的根源方面有责任加强团结与合作。
难民身份的认定
当人到达一个国家,就可以向该国管理部门递交难民申请。 例如:在法国,名为OFPRA的机构处理难民的申请。这个机构由法国外交部监管,而不受法国内政部(负责安全的部门)的管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难民的身份认定面临着种种问题。如20世纪70年代末的中越战争使得大量越南人避难前往中国。中国为难民提供了难民身份,并协助其避难。但由于这些人拥有越南国籍然而民族难以鉴定(可能是汉族、越南人、老挝人或是柬埔寨人),所以难以将其及子嗣直接列入中国的少数民族京族,所以此类难民不能持有身份证明。难民普遍通过租地务农,捕捞,打黑工和从事边境贸易维生,但生活水平不低[1]。至2005年为止,此类越战“三非”(非国籍、非公民、非人口)人员有26.5万人之多,分布于广西、云南、广东、海南、江西、福建等省[2]。
美国坚决致力于在全美和全世界维护人权。美国人相信,人人应该享有基本的人权。对身处美国境内、担心回到本国后失去基本人权的非公民个人给与庇护,是美国政府维护人权的手段之一。
拥有庇护资格, 或政治庇护资格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个人因其种族、国族、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或从属于特定社会群体等原因,而有理由担心将会遭受迫害。.
所谓有理由担心,并不需要确凿证实个人会遭受迫害,只需有可以信服的理由担心会遭受迫害。美国法庭曾向哪怕只有10-15%受迫害可能性的个人核准庇护身份。所谓迫害,是指寻求庇护者所担心受到的伤害足以定性为严重违反人权。钱财损失或人身自由受到轻微限制,通常不足以构成迫害,而生命和自由受到严重威胁更可能被视为迫害。
基于种族、宗教和国族原因而寻求庇护相对容易理解。至于寻求政治庇护,并不一定是为政治观点寻求庇护,有时候,针对非政治问题发表的观点也有资格获得庇护。被强加的政治观点也足以申请庇护。特定社会群体是指那些拥有不可改变、或不应被强制改变的共同特质的人群。部落成员或少数族裔、家暴受害女性、同性恋双性恋及跨性别人士(LGBT),通常归入这一类别。
2011-05-21
美国的政治庇护是给已经入境美国,因政治、宗教、种族、国籍种族等各类原因,若返回母国则恐怕遭受迫害的非美籍人士的美国居留与福利权利的制度。
福利为:获准美国的政治庇护,在美国有社安号SSN 合法的工作、居住,9-12个月能够申请美国的永久居留权,48-60个月之后能够申请入籍。
获得庇护后,配偶和不满21岁的子女,都能取得美国的庇护,可以为他们申请赴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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