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有社保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认定缴费年限不是以社保来确定的,而是以社保之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来确定的。
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1986年10月,国家通过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共同缴费。虽然劳动保险条例是1951年国家实施的,但是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是用人单位承担全部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此外,劳动保险基金的规定于1969年终止。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视同缴费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承担。为什么一定要连续服务?
一方面,连续工龄是退休的主要条件,也是批准退休费的重要因素。根据1978年《国务院关于职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达到相应年龄,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同时根据连续工龄,退休前可领取本人基本工资的50%~70%。
另一方面,职工档案可以作为继续服务的依据,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即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全民所有制群众团体的职工和干部。这样的范围设定,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历史原因。
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保持养老保险制度的连续性,或者按照以往退休制度的范围和条件,将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连续工龄折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此外,工龄和知青的务农时间,和过去需要安置工作的军人一样,也可以视为连续工龄,折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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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代表就一定能够成功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还有特定的条件。
条件一:必须参加了养老保险
这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基础点,退休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才有认定视同缴费的基础。
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就无法按照养老保险制度退休,自然也就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条件二: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有三类人员,前面已经详细分析过,这里不再多叙说。
条件三:符合国家认定的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
关于连续工龄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最基础的就是档案的佐证,员工如果存在档案缺失、丢失情况,即使满足前面两个条件也无法认定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只能是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