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法律法规条例(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展开全部
1.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管理机构 :
我国的转基因管理机构由科技部、环保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主要立法 :
1992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生产的审批和标识方法;1993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制定了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1996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不问的遗传工程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都作了明确的说明,同时对国外研制的农业生物遗传工程及其产品在我国境内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法规,可操作性较强,使我国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的核心法规。2002年1月,农业部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规定我国对转基因作物实行安全评价审批和标识申报制度;随后,国家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三个文件。
2002年4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2002年7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和以转基因产物为原料的食品的标识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7年12月1日,卫生部颁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从当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将替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把转基因食品归类为新资源食品,并进行管理。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检测与评估、许可、记录、标签以及跟踪、召回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为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保障提供了宏观依据。
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有用请好评
2.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
管理机构 :
我国的转基因管理机构由科技部、环保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主要立法 :
1992年,卫生部颁布了《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生产的审批和标识方法;1993年原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制定了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1996年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不问的遗传工程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都作了明确的说明,同时对国外研制的农业生物遗传工程及其产品在我国境内进行中间试验、环境释放或商品化生产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的法规,可操作性较强,使我国的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的科学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贸易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转基因安全管理的核心法规。2002年1月,农业部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规定我国对转基因作物实行安全评价审批和标识申报制度;随后,国家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三个文件。
2002年4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2002年7月,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对转基因食品和以转基因产物为原料的食品的标识问题进行了规定。
2007年12月1日,卫生部颁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并从当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将替代《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把转基因食品归类为新资源食品,并进行管理。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检测与评估、许可、记录、标签以及跟踪、召回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为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保障提供了宏观依据。
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有用请好评
2.转基因食品法律法规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