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西方在政治上对比有什么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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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要是对“二战”以后的民主制度重建时期至今的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分析。由于西方各国的历史状况不同,他们所建立的民主制度,虽然在其核心思想、宪政理论上是一样的,但具体运作方式却各具特点。大体上可分为议会制共和制政体与总统制共和制政体,比如,美国就是典型的总统制共和政体国家,英国、德国、法国(也可以说是半总统制共和政体)就是议会制共和政体。它们的政体组织都以三权分立的思想为指导,其中议会负责立法、监督政府、甚至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来推翻政府(议会制国家),政府负责国家日常运转,有首相、总理或总统来带领(议会制国家的政府对议会下院负责,总统制国家则不,但议会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司法权有最高法院来掌握。

我们知道英国是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确立的《权利法案》来建立君主立宪制的,由于这一历史原因,英国一直保留着象征意义上的君主作为国家元首。在议会与王权的长期角逐中,在英国宪政中确立了“得到洛克的大力辩护并经由戴雪在公法上给予完整阐述的“议会主权(sovereignty of parliament)”。是一种狭义上的“人民主权”,是以代议制来取代直接民主的。英国的议会是由下院与贵族院组成的,其中贵族院没有什么实际的权力,对下议院通过的关于财政预算的决议只有讨论的权力,而不能对此进行否决、修改,对于其他议案上议院只有延搁权(最多一年),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贵族院中的由国王敕封(由首相提名)的司法贵族们组成了英国最高司法、上诉机关,这样上议院就成了三权分立中的司法一极。但是它的首席法官也即上议院议长同时也是政府内阁成员,与政府“共进退”,这其实就是英国政体中的相容原则(The compatibility rule)。下议院掌握着实际权力,首相即由在议会选举中占据多数席位的政党候选人出任,其中政府阁员必须有相当部分是议会议员,这与除日本外的其他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同时,议会议员实行常任制、专职化,领有薪水,在任职期间专司其职。从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英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但经过几百年的斗争、调整、实践,依据英国惯例,基本上保证了各个权力之间的平衡。

而法国目前的政体是戴高乐在1958年通过建立“第五共和国”所确立的,由于在法国历史上的惨痛教训——政局动荡不安、政策缺乏连续性、行政权力深受议会限制导致国家平时、战时都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民族、人民的利益。戴高乐着力限制国民议会的权力,设立参议院牵制一点国民议会,同时改革总统选举,使其有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并限制国民议会的立法权,宪法明确规定了需要国民议会参与的立法范围。为了防止政府首脑非议会多数席位党的状况,法国后来通过修改宪法规定国民议会的议员任期由7年改为5年。与英国有所不同,它的议员不允许在政府内任职,也就是法国实行的是“不相容原则”(The incompatibility rule)。

美国没有西欧国家的封建历史,他们建立的是比较严格的三权分立,他们借鉴罗马共和时期的执政官制度以及英国的宪政传统,以“三权分立”,卢梭的“人民主权”为理论基础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总统制共和政体。政府由选举人团选举的总统组建;国会分为众参两院,参议院按州分配,每州两名,哥伦比亚特区没有,共100名,众议院按人口分配,基本上是50多万人口一个众议院名额(每个州至少有3个众议院名额),共435名;联邦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上诉机关,拥有司法解释权(通过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定的),首席大法官任职终身,有总统提名国会讨论通过。三支权力交错制衡,达到一种动态、多向平衡。国会两院共同掌握立法权,对财政预算众议院有拥有先讨论;为了制衡总统的行政权力,国会还拥有的对总统的弹劾权;美国实行“不相容原则”(the incompatibility rule),议员不得在政府内任职,同时议员享有年薪、津贴和办公费用,会议期间不受逮捕,会上发言免于起诉等特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具有否决权,(但国会如果仍以2/3多数通过则仍具有法律效力),总统无权解散国会,总统对国会也不负政治责任。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具有司法审查权(查看是否违宪)。通过这些多重制衡,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政府的稳定、效率。同时,美国的军队系统由参谋长联席会议来接受总统直接领导,与政府行政系统分开。

从这些西方典型国家的整体来看,它们的确将代议制民主发展到了一个成熟完备的阶段,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在最大限度上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的,它所通过的一系列政策,是各种利益集团妥协、交易的结果,而处于社会下层的人民的意志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得到体现。国会议员的代表性,选举的民主性等各方面还都需要进一部改进。

但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对我们来说仍然具有借鉴意义。我们都知道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党国体制,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组织体制,这与巴黎公社制、苏维埃制等有关,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学说和民主集中制学说。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都是由它派生的,全国人大是由各省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而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直接民主的乌托邦色彩,使全国人大制度在本质上成为一种象征性的政治图腾,人大委员的业余化、非常任制,实际上使全国人大成为一种象征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季卫东先生将原社会主义阵营国家90年代以后从党国体制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转变,称之为“宪政的复权”“。近年来随着人大立法作用的逐步加强和立法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如2002年底提交人大审议的浩如烟海的民法典草案,令人无法对人大的短期会议制和非专业性人大代表的审议能力产生根本的怀疑),也迫使我们进行改革,有人把代议士专职化视为宪政复权的一个有效途径。西方国家几百年的宪政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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