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刑罚制度大体上同秦国的刑罚制度。据史书记载,在秦朝的死刑中又增加了“具五刑”,“具五刑”简单的解释就是将黥、劓、斩趾、断舌、杀,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特别残酷的刑罚。据
《后汉书》记载:“昔高祖令萧何做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这里记载的虽然是汉朝的制度,但是汉承秦制,所以可以作为秦朝有“具五刑”的根据;另外
《史记》记载:
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
对“具五刑”后世还有其它解释:第一种解释是五刑齐施;第二种解释是特殊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