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庄某和尚某均为A是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5年10月6日,庄某与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庄某和尚某均为A是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5年10月6日,庄某与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相同。1996年2月7日,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董事庄某与尚某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免去庄某和尚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无线电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二人当场拒绝,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请答出人民法院的判案结果以及原由 展开
 我来答
hgsyyji
推荐于2018-05-11
知道答主
回答量:8
采纳率:0%
帮助的人:1.3万
展开全部
法院应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件中,庄某和尚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们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对于两人与他人合伙所得的收入的32万元,应该以A公司所受的损失为准,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百度网友eafaee41b
2011-06-20
知道答主
回答量:2
采纳率:0%
帮助的人:0
展开全部
法院会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但A公司必须提供两个董事合伙经营期间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大小的证据,而不是所得收入的32万元交给A公司。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xiarain1985
2011-06-21
知道答主
回答量:30
采纳率:0%
帮助的人:15.8万
展开全部
此处涉嫌不正当竞争,庄某等的行为很明显违法竞业限制,构成对该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 法院应当支持他们的诉求 损失无法计算时以侵权方所获利益衡量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1)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9548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沈阳星空之梦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成都星星点灯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小白兔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2119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