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的开始。

某日晚上10点左右,甲游乐公司驾驶员乙驾驶本单位小汽车因超速行使、违章绕行,将正在横穿马路的丙撞伤,丙经医治无效死亡。交警队认定乙负主要责任,丙负次要责任,对此双方均无异... 某日晚上10点左右,甲游乐公司驾驶员乙驾驶本单位小汽车因超速行使、违章绕行,将正在横穿马路的丙撞伤,丙经医治无效死亡。交警队认定乙负主要责任,丙负次要责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丙妻丁因患病长期丧失劳动能力,且在丙死亡时怀孕8个月,后产下一女戊。甲因戊系丙死后出生而非生前抚养之人而拒付生活费,丁、戊为此向法院起诉甲。
试问:丁、戊的诉求是否应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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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水杯
2011-06-20 · 超过1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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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来说,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涉及胎儿的利益时,我国法律也未做规定,只有《继承法》规定,如果父亲在母亲怀孕尚未分娩前死亡,在处理父亲的个人遗产的时候,必须为胎儿保留其应有的遗产份额。因此,胎儿的权益保护在我国并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做法不一。这个案子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支持诉求的,在丙死亡时,戊还只是一个八个月的胎儿,甲可以拒绝支付抚养戊的生活费。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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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kaoliliang
2011-06-20 · TA获得超过104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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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法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时起,因此甲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但是民法是私法,法无明文禁止即权利,法院应当立案,至于怎么判就取决于法官在平衡利益方面的技术了。建议您参考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
追问
你确定么。。。关键是在孩子没出生前她爹就死了。。。
追答
这个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的,法院会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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