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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出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 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 甄 选
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 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时可经信用调查。
□ 报 到
第六条 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保证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 保 证
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 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
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诿。
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保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 试 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后40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 任 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15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 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第三十条 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下午4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到晚上10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下午1时30分到5时30分。
第三十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
第三十二条 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以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职员均应轮值,时间轮值之职责如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
备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
(五)禁止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 加 班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 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 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第三十八条 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 出 差
第三十九条 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称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
第四十条 长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出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表13.2。
注:膳杂费说明:
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
早晨于7∶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
上午11∶00以前出发或下午1∶0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
下午5∶00以前出发或下午7∶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一条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 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50美元报支。
□ 休 假
第四十三条 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 假日如下:
(一)圣诞节;
(二)妇女节(限女性);
(三)国庆日;
(四)感恩节;
(五)狂欢节;
(六)劳动节;
(七)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 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天。
(二)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天。
(三)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天。
(四)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
第四十六条 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 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1/2为计算标准。
□ 请 假
第五十条 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 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14天。
(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30天,但因疾病住院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停薪。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
第五十六条 公伤假: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 娩假:
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 丧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请丧假六天。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
第六十条 公假:
(一)政府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者得申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1月1日为起算点),除娩、婚、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 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为一天。
□ 薪 资
第六十三条 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 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 本薪以薪点计算之。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六十六条 考绩与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 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 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 5000
副总经理 4000
经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条 年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职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七十一条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
第七十二条 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七十三条 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七十四条 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七十五条 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七十六条 请假扣薪:
请假超过第十一章之规定标准者,按小时计算扣薪。旷职者之计算标准,按第七章之规定,扣薪以“本薪+加给+年功俸津贴”之和除以180为每小时薪资率。
第七十七条 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之规定。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 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 考 绩
第七十九条 考绩之主旨在于考核职员之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能力、操行及适任性,使有客观之了解,作为调薪、升迁及培育之参考依据。
第八十条 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再由总经理复考核定。
第八十一条 考核次数视工作之周期性而定,原则于每年元月底统计一次。
第八十二条 考绩等第以各项因素总得分定之。
优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满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满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满70分;劣等:60分以下。
第八十三条 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遗漏或错误,违者分别惩处。
第八十四条 考绩表如附表。(附表略)
第八十五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受惩诫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达20次以上者;
(三)请事假天数超过本规则之规定期限者;
(四)旷职全年累计超过四天者。
第八十六条 职员考绩表由人事单位密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他人员一概不得查阅。
□ 奖 惩
第八十七条 本公司职员之奖励,分为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等六种。
第八十八条 职员有下列事实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之奖励。
(一)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
(二)能为公司开发新业务者;
(三)处于艰险情况,冒险执行所司职务者。
(四)遇非常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员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
(五)对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之事件,能见机举发,或防止其发生,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劳,奉公守法,对于应办工作均圆满达成,足资同事楷模者;
(七)其他应行奖励事项。
第八十九条 本公司职员之惩诫分为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等六种。
第九十条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斟酌予以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之惩诫。
(一)营私舞弊或教唆帮助他人营私舞弊者;
(二)窃取或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者;
(三)利用职务上之便利经营或兼营与公司类似之业务,而损及本公司利益者;
(四)泄漏公司业务上之秘密及资料,或以文件帐册示人者;
(五)违犯公司各种规章或命令者;
(六)有渎职、失职或失察情形者;
(七)不服上级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圆满达成者;
(八)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
(九)品行不端,损及公司名誉者;
(十)伪造帐册,虚报费用者。
第九十一条 职员在应受奖励或惩诫之事实发生时,该单位主管应随时将有关事实签呈总经理核定。
第九十二条 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申诫三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记大过一次,功过在得当状况下可互相抵消。
第九十三条 嘉奖或申诫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1分,记功或记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3分,记大功或记大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9分。
□ 调 迁
第九十四条 本公司之职员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上之需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之核定可调迁之。
第九十五条 本公司经理得签请所属人员互调工作,务使人尽其才。
第九十六条 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翌日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监交办妥手续就任新职,不得无故延迟或推诿。
□ 解 职
第九十七条 职员解职分退休、辞职、停职、裁遣及免职等五种。
第九十八条 退休办法另订定。
第九十九条 职员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一○○条 辞职申请未经总经理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份薪给及辞职证明书。
第一○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因事请假,已逾规定期限者;
(二)服兵役在一个月以上者;
(三)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
(四)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二条 依前条第一款停职之职员,其停职期间未逾一年者,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二款停职之职员于羁押之原因消灭后,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三款停职之职员,获不起诉处分或判决确定无罪及停职期满时,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
第一○三条 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第一○四条 凡停职之职员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职,否则视同自动免职。
第一○五条 本公司因业务上紧缩或因天灾、人祸、其他不可抗拒之情况,可裁遣职员。
第一○六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连续旷职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职达六日以上者;
(二)考绩列劣等者;
(三)全年记过达三次,未依照规定抵消者;
(四)停职之职员,判决确定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者;
(五)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七条 经解职之职员,于接获解职通知后,应即将经办事项及经管之案卷、帐目、款项、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公司人事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其应领之薪资及奖金,应于上项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一○八条 离职人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可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 福 利
第一○九条 本公司为安定职员生活,增进职员福利,办理各项福利业务。
第一一○条 本公司职员应依法办理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由本公司及职员依法分担之。
第一一一条 公司得于适当时机,办理公司旅游。
第一一二条 为酬劳全体职员之辛劳,公司于年终时举办聚餐。
第一一三条 职员可免费参加本公司所举办之各项讲座与演讲会,但须在不影响本身职务进行之情况下,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参加。
第一一四条 正式职员结婚、丧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公司可酌发礼金。
第一一五条 正式职员均享有退休金。
□ 附 则
第一一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总经理以命令规定之。
第一一七条 本规章经董事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你可以自己根本实际情况比照修改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报到、保证、试用、任用、服务准则、加班、出差、公出、休假、请假、薪资、考绩、奖惩、迁调、解职、福利等,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
第三条 关于试用、练习生、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 甄 选
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之甄选,以学识、品德、能力、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 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必要时可经信用调查。
□ 报 到
第六条 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除任用通知单外,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保证书,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并于报到时缴交,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即取消其录用资格。
(一)缴验学、经历及兵役证件,2寸半身相片一张,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保证事宜;
(三)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
(四)经医院或卫生院(所)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
(五)须定工作契约者,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
□ 保 证
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外,均须办理保证手续,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
(一)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
(二)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
第九条 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一)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
(二)偷窃本公司资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三)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招摇有确证者;
(四)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
(五)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
(六)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
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即换保:
(一)保证人死亡;
(二)保证人住所不明;
(三)保证人退休;
(四)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
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其怠于通知者,应予议处。
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办妥换保手续,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始得解除保证责任,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概不生效。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逾期未办,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或免职。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诿。
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
保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 试 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后40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 任 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
(一)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15岁者;
(八)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 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第三十条 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下午4时30分,中午休息时间自12时至下午1时30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下班时间为中午12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5时30分到晚上10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下午1时30分到5时30分。
第三十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
第三十二条 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三次以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职员于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以口头方式向直属主管报请核准,报备时应说明事由、欲往何处、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未经核准擅自外出,情况严重者概以旷职论处。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在晚间举办训练开班时,除经理级以上干部外,本公司职员均应轮值,时间轮值之职责如下:
(一)处理上课学员的各项事宜(包括点名、收款、麦克风、上课桌椅黑板、投影机等准
备工作)。
(二)督导练习生处理清洁卫生、冷气、茶点等事项。
(三)禁止上课学员进入办公室。
(四)随时注意学员上课之反应与意见,以报告上级。
(五)禁止旁听。
(六)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件。
□ 加 班
第三十五条 由于业务上之需要,需于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者为加班,加班得支给加班费。
第三十六条 加班时间之计算,以每半小时为计算之单位,并按出勤卡时间为准。下午下班后应打下班卡,加班前应打加班卡。
第三十七条 职员加班除每晚讲座之轮值外,事前须填妥“加班申请单”报请主管核准,否则不予计算加班。
第三十八条 经理级以上干部、营业及外人员,一律不支给加班费。
□ 出 差
第三十九条 职员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两种,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称为“长程出差”,凡能于当天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
第四十条 长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填具“长程出差申请单”,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
(二)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长程出差申请单”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
(三)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交通费(以上须有单据)、膳杂费填具“出差旅费清单”,连同“长程出差申请单”,送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再送会计科报销。
(四)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表13.2。
注:膳杂费说明:
每天300(早餐60,中晚餐各120)。
早晨于7∶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
上午11∶00以前出发或下午1∶0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
下午5∶00以前出发或下午7∶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
第四十一条 短程出差:
(一)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
(二)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填具“出差旅费清单”,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 职员国外出差,依下列标准支付:
(一)若能取得收据,则实支实销。
(二)若未能取得收据,则除交通费外,每日以50美元报支。
□ 休 假
第四十三条 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四十四条 假日如下:
(一)圣诞节;
(二)妇女节(限女性);
(三)国庆日;
(四)感恩节;
(五)狂欢节;
(六)劳动节;
(七)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
第四十五条 特别休假规定如下:
(一)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7天。
(二)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10天。
(三)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14天。
(四)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10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
第四十六条 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于每年年底结算,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
第四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自特别休假中扣除,假日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
第四十九条 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以本薪之1/2为计算标准。
□ 请 假
第五十条 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
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单,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
(一)请假两天以内者,由经理核准;
(二)请假在两天以上者,由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
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可事后补假外,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均以旷职论处。假期已满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亦以旷职论处。
第五十二条 请假日前后,除因特殊事故外,一律不准请假。
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
第五十四条 事假:
(一)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不得超过14天。
(二)事假一次超过四天,在请假期间,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
第五十五条 病假:
(一)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得请病假,病假全年不得超过30天,但因疾病住院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
(二)因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医院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每次以一年为限。
(三)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再不足时,可准以留职停薪。
(四)请病假两天以上者,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诊所之证明。
第五十六条 公伤假: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填报“公伤报告单”办理留职停薪。
第五十七条 婚假:
婚假八天(不可分开请假,且含例假日)。
第五十八条 娩假:
女性职员分娩,给假八星期。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
第五十九条 丧假:
(一)承重祖父母、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
(二)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请丧假六天。
(三)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
(四)可分开请假,以天为单位,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
第六十条 公假:
(一)政府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一律以公假论。但其期间不得超过30天。若超过者得申请办理留职停薪。
(二)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其给假期限,依文件所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如系中途到职者(每年以1月1日为起算点),除娩、婚、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其余事、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
第六十二条 请假未满一天者,以钟点计算,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为一天。
□ 薪 资
第六十三条 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加给、津贴、奖金。
第六十四条 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共分六职等。
第六十五条 本薪以薪点计算之。
按职等定最高、最低薪点如下表,每职等并分为100级。
第六十六条 考绩与本薪调整:
第六十七条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
第六十八条 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津贴、奖金办法另订之。
第六十九条 职务加给如下,必要时得调整之。
总经理 5000
副总经理 4000
经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
第七十条 年功俸津贴: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
一职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职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职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职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职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职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七十一条 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其金额之核定,视前一年之盈余,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
第七十二条 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
第七十三条 薪资每月发放一次,于次月5日发给。
第七十四条 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因故停职者,即日停止薪资,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第七十五条 加班费:
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
第七十六条 请假扣薪:
请假超过第十一章之规定标准者,按小时计算扣薪。旷职者之计算标准,按第七章之规定,扣薪以“本薪+加给+年功俸津贴”之和除以180为每小时薪资率。
第七十七条 代扣项目: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之规定。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之规定。
第七十八条 职员在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资,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
□ 考 绩
第七十九条 考绩之主旨在于考核职员之工作效率、工作绩效、能力、操行及适任性,使有客观之了解,作为调薪、升迁及培育之参考依据。
第八十条 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再由总经理复考核定。
第八十一条 考核次数视工作之周期性而定,原则于每年元月底统计一次。
第八十二条 考绩等第以各项因素总得分定之。
优等:90分以上;甲等:80分以上,不满90分;乙等:70分以上,不满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满70分;劣等:60分以下。
第八十三条 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不得徇私、舞弊、遗漏或错误,违者分别惩处。
第八十四条 考绩表如附表。(附表略)
第八十五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受惩诫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达20次以上者;
(三)请事假天数超过本规则之规定期限者;
(四)旷职全年累计超过四天者。
第八十六条 职员考绩表由人事单位密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其他人员一概不得查阅。
□ 奖 惩
第八十七条 本公司职员之奖励,分为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等六种。
第八十八条 职员有下列事实之一者,斟酌予以升等、晋级、记功、奖金、加薪、嘉奖之奖励。
(一)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
(二)能为公司开发新业务者;
(三)处于艰险情况,冒险执行所司职务者。
(四)遇非常事变,能奋勇出力,保全员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
(五)对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之事件,能见机举发,或防止其发生,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六)才能卓越,勤勉辛劳,奉公守法,对于应办工作均圆满达成,足资同事楷模者;
(七)其他应行奖励事项。
第八十九条 本公司职员之惩诫分为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等六种。
第九十条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斟酌予以免职、停职、降级、减薪、记过、申诫之惩诫。
(一)营私舞弊或教唆帮助他人营私舞弊者;
(二)窃取或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者;
(三)利用职务上之便利经营或兼营与公司类似之业务,而损及本公司利益者;
(四)泄漏公司业务上之秘密及资料,或以文件帐册示人者;
(五)违犯公司各种规章或命令者;
(六)有渎职、失职或失察情形者;
(七)不服上级命令,而使工作不能圆满达成者;
(八)擅离职守,贻误公务者;
(九)品行不端,损及公司名誉者;
(十)伪造帐册,虚报费用者。
第九十一条 职员在应受奖励或惩诫之事实发生时,该单位主管应随时将有关事实签呈总经理核定。
第九十二条 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申诫三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作记大过一次,功过在得当状况下可互相抵消。
第九十三条 嘉奖或申诫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1分,记功或记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3分,记大功或记大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9分。
□ 调 迁
第九十四条 本公司之职员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上之需要,经董事会或总经理之核定可调迁之。
第九十五条 本公司经理得签请所属人员互调工作,务使人尽其才。
第九十六条 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后,应于翌日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监交办妥手续就任新职,不得无故延迟或推诿。
□ 解 职
第九十七条 职员解职分退休、辞职、停职、裁遣及免职等五种。
第九十八条 退休办法另订定。
第九十九条 职员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向公司提出申请。
第一○○条 辞职申请未经总经理核准前应继续服务,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份薪给及辞职证明书。
第一○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因病或因事请假,已逾规定期限者;
(二)服兵役在一个月以上者;
(三)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
(四)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二条 依前条第一款停职之职员,其停职期间未逾一年者,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二款停职之职员于羁押之原因消灭后,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依前条第三款停职之职员,获不起诉处分或判决确定无罪及停职期满时,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
第一○三条 停职期间不计入服务年资内。
第一○四条 凡停职之职员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职,否则视同自动免职。
第一○五条 本公司因业务上紧缩或因天灾、人祸、其他不可抗拒之情况,可裁遣职员。
第一○六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免职:
(一)连续旷职至三日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职达六日以上者;
(二)考绩列劣等者;
(三)全年记过达三次,未依照规定抵消者;
(四)停职之职员,判决确定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者;
(五)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第一○七条 经解职之职员,于接获解职通知后,应即将经办事项及经管之案卷、帐目、款项、公物等全部交待清楚,向本公司人事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其应领之薪资及奖金,应于上项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一○八条 离职人员办妥离职手续后,可申请发给离职证明书。
□ 福 利
第一○九条 本公司为安定职员生活,增进职员福利,办理各项福利业务。
第一一○条 本公司职员应依法办理劳工保险,其保险费由本公司及职员依法分担之。
第一一一条 公司得于适当时机,办理公司旅游。
第一一二条 为酬劳全体职员之辛劳,公司于年终时举办聚餐。
第一一三条 职员可免费参加本公司所举办之各项讲座与演讲会,但须在不影响本身职务进行之情况下,并经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参加。
第一一四条 正式职员结婚、丧事(指曾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公司可酌发礼金。
第一一五条 正式职员均享有退休金。
□ 附 则
第一一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总经理以命令规定之。
第一一七条 本规章经董事会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你可以自己根本实际情况比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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