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的原则和作用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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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中最有权力的机构,负责维持国际间的和平与安全。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不同,它做出的决定必须被相关成员国遵守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首次会议在1946年1月17日召开,安理会所做出的决定被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成员
安理会拥有5名常任理事国,这5个国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5个战胜国:法国、中华民国、英国、美国以及苏联。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1991年苏联解体后,苏联在安理会的席位则由俄罗斯联邦接替。
其他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出,任期2年,每年换选5个,新的非常任理事国在每年的1月1日就任。成员国由各地区首先选出,然后由联合国大会确认。非洲、拉丁美洲与西欧各有2个名额,阿拉伯、亚洲与东欧则各有1个名额,最后一个名额从亚洲或非洲国家中选出。
安理会成员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以确保安理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会议。这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的失败教训中总结到的,因为国际联盟正是由于无法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而导致其失败。
常任理事国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
法兰西共和国(法国)
俄罗斯联邦(俄国)——1991年前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1971年前是中华民国
非常任理事国
2004年: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宁
巴西
智利
德国
巴基斯坦
菲律宾
罗马尼亚
西班牙
2005年:
丹麦
希腊
日本
阿根廷
坦桑尼亚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宁
巴西
智利
安理会的任何决议需要至少9张赞成票。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即否决票)都会使一个议案无法通过,即使该议案获得了足够的票数。但弃权不被视作是否决。
在安理会认为必要时,联合国的其他成员国可以参加安理会讨论。近年安理会在该政策上十分宽松,使得很多国家都可以参与讨论。
成员
安理会拥有5名常任理事国,这5个国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5个战胜国:法国、中华民国、英国、美国以及苏联。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1991年苏联解体后,苏联在安理会的席位则由俄罗斯联邦接替。
其他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出,任期2年,每年换选5个,新的非常任理事国在每年的1月1日就任。成员国由各地区首先选出,然后由联合国大会确认。非洲、拉丁美洲与西欧各有2个名额,阿拉伯、亚洲与东欧则各有1个名额,最后一个名额从亚洲或非洲国家中选出。
安理会成员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以确保安理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会议。这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的失败教训中总结到的,因为国际联盟正是由于无法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而导致其失败。
常任理事国
美利坚合众国(美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国)
法兰西共和国(法国)
俄罗斯联邦(俄国)——1991年前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1971年前是中华民国
非常任理事国
2004年: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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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
德国
巴基斯坦
菲律宾
罗马尼亚
西班牙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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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
日本
阿根廷
坦桑尼亚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宁
巴西
智利
安理会的任何决议需要至少9张赞成票。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即否决票)都会使一个议案无法通过,即使该议案获得了足够的票数。但弃权不被视作是否决。
在安理会认为必要时,联合国的其他成员国可以参加安理会讨论。近年安理会在该政策上十分宽松,使得很多国家都可以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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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成员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以确保安理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会议。这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的失败教训中总结到的,因为国际联盟正是由于无法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而导致其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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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的原则
第一,重视并支持开展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维和行动;
第二,加强安理会主导作用;
第三,应该把有限的维和资源优先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不要在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维和行动;
第四,在规划和部署维和行动时,不能采取双重标准;
第五,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根本还是要消除冲突的根源。
作用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
安理会可以: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派遣访问团;任命特使;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
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
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断绝外交关系;封锁;乃至集体军事行动。
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着重对那些受到国际社会谴责的政策或做法的负责者采取行动,同时尽量减少已采取的措施对其他人口群体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第一,重视并支持开展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维和行动;
第二,加强安理会主导作用;
第三,应该把有限的维和资源优先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不要在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维和行动;
第四,在规划和部署维和行动时,不能采取双重标准;
第五,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根本还是要消除冲突的根源。
作用
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
安理会可以: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解;派遣访问团;任命特使;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
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
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断绝外交关系;封锁;乃至集体军事行动。
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着重对那些受到国际社会谴责的政策或做法的负责者采取行动,同时尽量减少已采取的措施对其他人口群体和经济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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