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答案,企业所得税的题。
某国有企业上年亏损额51.9万元;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200万元,租金收入200万元,转让财产收入2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权益性红利收入50万元,欠款利息收入5万元...
某国有企业上年亏损额51.9万元;当年取得销售收入1200万元,租金收入200万元,转让财产收入2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权益性红利收入50万元,欠款利息收入5万元,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3万元,取得财政拨款80万元;当年准予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分别为820万元和15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8万元、营业税11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1万元,支付工商部门罚款5万元,意外灾害损失3万元。
(1)计算当年收入总额和免税收入额
(2)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展开
(1)计算当年收入总额和免税收入额
(2)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展开
3个回答
展开全部
当年收入总额=1200+200+20+10+50+5+3+80=1568(万元)
会计利润=1568-(820+150+11+2.1+5+3)=576.9(万元)
免税收入额=10+50=60(万元)
不征税收入额=8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76.9-60-80+5-51.9=39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90*0.25=97.5(万元)
会计利润=1568-(820+150+11+2.1+5+3)=576.9(万元)
免税收入额=10+50=60(万元)
不征税收入额=8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76.9-60-80+5-51.9=39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90*0.25=97.5(万元)
追问
应纳税所得额=576.9-60-80+5-51.9=390(万元)此处的+5万元是什么?为什么要加呢?
还有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1万元,支付工商部门罚款5万元,意外灾害损失3万元算在扣除额范围里的吗?
展开全部
1 2005年应缴纳的税: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000-5100-660-30-1000-200-1100+200-100=10
10*25%=2.5万
但是要弥补亏损110万(03、04年),所以所得税可不交,用税前弥补
2从A国分回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税额 从B国应抵免税额
110*35%=38.5 -30(no) 50*30%=15 共缴纳53.5
2005实际缴纳:0(当年可不交税 )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8000-5100-660-30-1000-200-1100+200-100=10
10*25%=2.5万
但是要弥补亏损110万(03、04年),所以所得税可不交,用税前弥补
2从A国分回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税额 从B国应抵免税额
110*35%=38.5 -30(no) 50*30%=15 共缴纳53.5
2005实际缴纳:0(当年可不交税 )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销售商品收入等各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 业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罚款收入、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的收入、政府补助(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视同销售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年收入总额=1200+200+20+10+50+5+3+80=1568(万元)----题中收入全部计入收入总额
免税收入额=10+50=60(万元)----财政拨款8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增值税8万元、工商部门罚款5万元不得扣除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68(收入总额)-80(不征税收入)-60(免税收入)-820-150-11-2.1-3-51.9(亏损)=390(万元)
3、当年应纳所得税额=390*25%=97.5(万元)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销售商品收入等各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 业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罚款收入、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的收入、政府补助(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视同销售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年收入总额=1200+200+20+10+50+5+3+80=1568(万元)----题中收入全部计入收入总额
免税收入额=10+50=60(万元)----财政拨款80万元为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增值税8万元、工商部门罚款5万元不得扣除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68(收入总额)-80(不征税收入)-60(免税收入)-820-150-11-2.1-3-51.9(亏损)=390(万元)
3、当年应纳所得税额=390*25%=97.5(万元)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