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阿敏偷税漏税判了几年
没有判刑,只是依法罚款。
1、1985年,毛阿敏从上海参军入伍到南京军区前线歌舞团,后在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国际流行音乐大赛中获奖后,身价成倍上升。也就是在那个时候,毛阿敏认识了东方歌舞团的张勇。根据了解毛阿敏的人的说法,他们恋爱后,毛阿敏的各种演出安排及报价都由张勇一手定夺。
没多久,发生了震动全国的毛阿敏逃税案。经过了半年时间的“闭门思过”,毛阿敏的这次税案以罚款总额达60多万而告终。
2、1991年,毛阿敏为电视剧《渴望》演唱主题歌,一下子成了当时最红的歌星之一。但是,1998年9月底,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经过两年的详细调查公布,毛阿敏自1994年1月至1996年3月间,少缴税款106.08万元,事业上如日中天的毛阿敏再度因偷税问题成为丑闻焦点。
根据一些媒体报道,从1996年到2000年,心灰意冷的毛阿敏先后去过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居住,但无论是在什么地方,都能从当地的华文报纸上看到有关她的负面消息。
扩展资料:
毛阿敏回归:
2000年,毛阿敏回到家乡上海,重整旗鼓杀回歌坛。2002年,她发行了新专辑《渴望》,收录了《不白活一回》、《渴望》、《篱笆墙的影子》等自己一部分经典作品。
2003年9月,毛阿敏签约了颇具实力的保利文化演艺经纪有限公司,随后推出了全新专辑《美满》。
这张打造了15个月的专辑收录的基本上是她最新的作品,从各个角度诠释了历经波澜的毛阿敏现在所追求的美满状态。在北京举办的盛大的唱片首发式上,毛阿敏表示,对于以前逃税的事情,她不会再回头看,因为生活都是自己选择的,既然发生了就要勇敢面对它。
而且毛阿敏坦言,这些年,经历了那么多的人和事,她学会了宽容和原谅别人。所以她从曾经的伤心,愤怒到无可奈何、麻木以至于最后对许多事情都无所谓,无所求。现在她惟一要做的就是唱歌,要努力实现自己的音乐理想。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毛阿敏
没判刑,罚钱了。
1998年9月29日,1989年就因偷税而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过的毛阿敏又因1994-1996年间再度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
1998年9月底,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宣布:毛阿敏自1994年1月至1996年3月期间,在中国内地13个省演出的109场中,共获取收入471.11万元。在已完成调查工作并确认有违法行为的65场演出中,少缴税款106.0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于1998年9月分别向毛阿敏及其扣缴义务人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
扩展资料
偷税罪的刑法处罚标准:
一、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分层次处罚
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二)自然人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三)对单位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四)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毛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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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漏税是指因客观原因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观上不是出于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观上未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但结果是未缴或少缴税款。漏税应当依法补交税款及滞纳金,否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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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判刑坐牢,只是罚了钱。
一、1998年9月底,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宣布:歌唱演员毛阿敏自1994年1月——1996年3月期间,在我国内地13个省演出的109场中,共获取收入471.11万元。在已完成调查工作并确认有违法行为的65场演出中,少缴税款106.08万元。税务机关已向毛阿敏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二、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就要负刑事责任,不管偷税数额多少,如果偷税1次,数额1万元以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