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有法律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有规定,学校周边不准卖烟,具体多少范围,没有明确说明,各地执行标准不一,但是学校内部肯定是不行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监督管理。”
这表示除了当地烟草批发企业,其他进货渠道都是非法的行为。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为使未成年人远离香烟危害,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海珠区检察院民行科积极探索,在发现校园周边违法售烟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后主动出击,在新学期开学季,开展校园周边违法售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为辖区内青少年学生打造清朗的“无烟环境”。
在专项行动中,检察官办案组走访了辖区内12所中小学校周边的售烟商铺,发现其中6所学校校门出口不到50米的区域内存在售烟商铺,且均无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走访中还发现有的售烟商铺正在向中学生销售香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等相关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且应当在售烟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小学、中学、职业职中等学校出入口步行50米区域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