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的法治思想有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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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上:法治思想是梁启超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其分为法治的“依据”“、基础”和法治的“根本”三方面;
2、实行:“三个相结合”,即“法治与民权相结合,法治与道德相结合,中法与西法相结合”。
3、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振兴中国实业;他认为“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补充:梁启超法治五大主张:
(一)以大陆法系为楷模,制定资本主义“六法”体系。
为了仿行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梁启超建议不仅要广泛地翻译、 引进西方各国的法律学说,而且要翻译、引进西方各国的“国律、民 律、商律、刑律等书”以此为楷模,在中国首“立宪法”,制定包括民法、 商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在内的国内法。同时,还应加强研究 和发展国际法。
(二)为民立法,立法应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 旨。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必须立“善法”、制“良法”。他说: “管子之言法治主义,以得良法为究竟者也。”什么是“善法”、 “良法”?如何区分“良善”之法与“不良善”之法?梁启超认为区 别两者的标准就在于法是为谁的利益服务?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如果
法的主旨是为了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循所谓最多数最 大幸福之正鹄”,就是“善法”、“良法”。因为“众人之利重于一 人,民之利重于吏,多数之利重于少数,昭昭明甚也。”
(三)立法权应归多数之国民,由专门独立的立法机构行使。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极重要的问题是解决立法权问题。“立法 权之附属”问题,不仅是“为立国之大本大原”,是国家“政治之本 原”,而且它直接决定法律的性质,关系到“国民之能得到幸福与否, 得之者为多数人与否”,以及法治能否真正得到实现。
梁启超又遵循孟德斯鸠论立法、行政分权之理,参照西方 各国关于立法机构的设置,主张设置独立的、专门的行使立法权的立 法机构。他说:中国“因事势,从民欲”,迫切需要设立一个独立、 专门的立法机构,“立制改变,以利国民。”
(四)实行法治必须做到“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
梁启超认为,一个国家实行法治,除了首先根据国内外形势制定 出“良善”的“新法”之外,还必须强调法的严肃性,坚决认真贯彻 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他说:“法也者,非将以为装饰品 也。而实践之之为贵。”又说:“立法非以为观美也,期于行焉。欲 养成人民遵守法律之习惯,则当一法之将颁,必先有能推行此法之实 力以盾其后。若法意虽甚善美,而形格势禁,不获举而措之,则毋宁 暂缓焉。”立法不是为了装饰门面,美观好看,归根到底是为了实行。 如果法律立而不行,就失去了任何意义与价值,徒具虚文。有法等于 无法,还不如不立法。他说:天下古今之国家其得失的标准在什么地 方?“亦曰法之立不立。令之行不行而已矣。”他赞扬先秦法家法治 主义的可贵之处就在于“法令不立则已,立则期以必行而无所假借”。
怎样才能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梁启超十分推崇法家管子的 一些主张,认为要实行法治,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还必须注意 以下几点:(1)赏罚严明;(2)不得滥用法权;(3)划一性,简要 性;(4)要适时,勿保守;(5)治于法律,一律平等;(6)不脱离 国民文化程度、素质水平。
(五)司法独立。
梁启超根据孟德斯鸠的法理以及中外历史实际,明确提出要建立 近代法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原则,“以 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因为“司法之权若与立法权或与行法权同归 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亦有害于国人之自由权。盖司法权与立法权 合,则国人之性命及自由权必至危殆。”因此,必须彻底改革中国封建司法制度,建立近代民主司法制度。
梁启超对法治看法:
1、(一)受孟德斯鸠学说的影响,梁启超首先把有无法律和法律是否发达看作是区分人类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重要标志。
2、(二)法是“国家之意志”,“天下之公器”,国家应以立法治天下。
3、(三)法是规定与保持合理的权利与义务界限之工具。
总之,梁启超认为,“以法治国”,“法之于治国”,正是为了“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使国家之秩序,得以成立。” 梁启超的法治思想不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性,而且在当今仍有很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2、实行:“三个相结合”,即“法治与民权相结合,法治与道德相结合,中法与西法相结合”。
3、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振兴中国实业;他认为“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补充:梁启超法治五大主张:
(一)以大陆法系为楷模,制定资本主义“六法”体系。
为了仿行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梁启超建议不仅要广泛地翻译、 引进西方各国的法律学说,而且要翻译、引进西方各国的“国律、民 律、商律、刑律等书”以此为楷模,在中国首“立宪法”,制定包括民法、 商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在内的国内法。同时,还应加强研究 和发展国际法。
(二)为民立法,立法应以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为宗 旨。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必须立“善法”、制“良法”。他说: “管子之言法治主义,以得良法为究竟者也。”什么是“善法”、 “良法”?如何区分“良善”之法与“不良善”之法?梁启超认为区 别两者的标准就在于法是为谁的利益服务?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如果
法的主旨是为了谋“求国民最多数之最大幸福”,“循所谓最多数最 大幸福之正鹄”,就是“善法”、“良法”。因为“众人之利重于一 人,民之利重于吏,多数之利重于少数,昭昭明甚也。”
(三)立法权应归多数之国民,由专门独立的立法机构行使。
梁启超认为,实行法治极重要的问题是解决立法权问题。“立法 权之附属”问题,不仅是“为立国之大本大原”,是国家“政治之本 原”,而且它直接决定法律的性质,关系到“国民之能得到幸福与否, 得之者为多数人与否”,以及法治能否真正得到实现。
梁启超又遵循孟德斯鸠论立法、行政分权之理,参照西方 各国关于立法机构的设置,主张设置独立的、专门的行使立法权的立 法机构。他说:中国“因事势,从民欲”,迫切需要设立一个独立、 专门的立法机构,“立制改变,以利国民。”
(四)实行法治必须做到“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
梁启超认为,一个国家实行法治,除了首先根据国内外形势制定 出“良善”的“新法”之外,还必须强调法的严肃性,坚决认真贯彻 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他说:“法也者,非将以为装饰品 也。而实践之之为贵。”又说:“立法非以为观美也,期于行焉。欲 养成人民遵守法律之习惯,则当一法之将颁,必先有能推行此法之实 力以盾其后。若法意虽甚善美,而形格势禁,不获举而措之,则毋宁 暂缓焉。”立法不是为了装饰门面,美观好看,归根到底是为了实行。 如果法律立而不行,就失去了任何意义与价值,徒具虚文。有法等于 无法,还不如不立法。他说:天下古今之国家其得失的标准在什么地 方?“亦曰法之立不立。令之行不行而已矣。”他赞扬先秦法家法治 主义的可贵之处就在于“法令不立则已,立则期以必行而无所假借”。
怎样才能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梁启超十分推崇法家管子的 一些主张,认为要实行法治,做到令行禁止,取信于民,还必须注意 以下几点:(1)赏罚严明;(2)不得滥用法权;(3)划一性,简要 性;(4)要适时,勿保守;(5)治于法律,一律平等;(6)不脱离 国民文化程度、素质水平。
(五)司法独立。
梁启超根据孟德斯鸠的法理以及中外历史实际,明确提出要建立 近代法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原则,“以 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因为“司法之权若与立法权或与行法权同归 于一人或同归于一部,则亦有害于国人之自由权。盖司法权与立法权 合,则国人之性命及自由权必至危殆。”因此,必须彻底改革中国封建司法制度,建立近代民主司法制度。
梁启超对法治看法:
1、(一)受孟德斯鸠学说的影响,梁启超首先把有无法律和法律是否发达看作是区分人类与禽兽、文明与野蛮的重要标志。
2、(二)法是“国家之意志”,“天下之公器”,国家应以立法治天下。
3、(三)法是规定与保持合理的权利与义务界限之工具。
总之,梁启超认为,“以法治国”,“法之于治国”,正是为了“正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使国家之秩序,得以成立。” 梁启超的法治思想不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性,而且在当今仍有很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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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非常广。其中,直面新会,与新会切入最深、新会人最感亲切的是梁启超关于家乡茶坑村“乡治”的一段回忆和论述。从1925年梁启超撰写的《中国文化史——社会组织篇》“乡治”一章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大体归纳出茶坑乡村自治的脉络。梁启超也赞颂道:“启超幼时,正是吾乡乡自治最美满时代。”
梁启超的“乡治”论的启示有三点,一是农村基层自治是社会法制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内容;二是农村基层自治必须坚持自治性和民主性统一;三是进一步开放各种形式的农村基层自治实验。
梁启超的“乡治”论的启示有三点,一是农村基层自治是社会法制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内容;二是农村基层自治必须坚持自治性和民主性统一;三是进一步开放各种形式的农村基层自治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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