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或其他国家对待转基因食品有哪些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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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转基因食品潜在安全的不确定性,世界各国政府都加强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主要原则是:一、执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制度;二、标识制度即在转基因。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法规主要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法律严格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必须经过工商局严格审核才允许通过。
转基因食品, 就是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将一种或几种外源性基因转移到某种特定的生物体中,并使其有效地表达出相应的产物(多肽或蛋白质),此过程叫转基因。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根据转基因食品来源的不同可分为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动物性转基因食品和微生物性转基因食品。
从世界上最早的转基因作物(烟草)于1983年诞生,到美国孟山都公司转基因食品研制的延熟保鲜转基因西红柿1994年在美国批准上市,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迅猛发展,产品品种及产量也成倍增长,转基因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手段,它的不成熟和不确定性,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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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转基因作物研究的大国,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转基因作物和转基因产品的管理。1993年12月24日,国家科委颁布实施了《基因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办法按照潜在的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分为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具有低度危险、具有中度危险、具有高度 危险四个等级。规定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的同时,还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其重点是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 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以及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1996年7月10日,国家农业部颁布实施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就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的安全等级和安全性 评价、申报和审批、安全控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销售未标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其标识应当载明产品 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 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否则作退货或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对于 罚款方面也作了明文规定。
2002年4月8日国家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的7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第一章第二 条规定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①转基因动植物、微生 物产品;②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③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第一章第三 、四、五、六条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 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 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 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并应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 )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等,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同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 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申报与审批以及标识等具体内容,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
我国实施的上述管理办法,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各方基于不同立场和角度,对我国实施的生物安全条例褒贬不一。转基因产品的出 口大国如美国、加拿大及其粮食产业集团,认为我国不应以生物安全为由设置贸易壁垒;而国际的环保团体和消费者组织则支持我国在生物 安全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和立法。我国是最大的进口转基因大豆的国家,可以预见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必将对世界经济、社会和环境 保护产生巨大影响。
1996年7月10日,国家农业部颁布实施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就农业生物基因工程的安全等级和安全性 评价、申报和审批、安全控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1年6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不得销售未标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其标识应当载明产品 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出口农产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 品证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否则作退货或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对于 罚款方面也作了明文规定。
2002年4月8日国家卫生部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的7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共分六章二十六条。第一章第二 条规定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①转基因动植物、微生 物产品;②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③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第一章第三 、四、五、六条规定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 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 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 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并应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 )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等,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同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 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申报与审批以及标识等具体内容,并在第五章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
我国实施的上述管理办法,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各方基于不同立场和角度,对我国实施的生物安全条例褒贬不一。转基因产品的出 口大国如美国、加拿大及其粮食产业集团,认为我国不应以生物安全为由设置贸易壁垒;而国际的环保团体和消费者组织则支持我国在生物 安全问题上的谨慎态度和立法。我国是最大的进口转基因大豆的国家,可以预见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必将对世界经济、社会和环境 保护产生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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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法里有提及,没有明确说要禁止,但是必须要标注,主体上是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安全性关注不够。
美国是不需要标注的,但必须有FDA的许可,安全性上要求严些,但是转基因食品比例可能比中国高。
巴西、阿根廷也放开了,跟美国差不多。
欧洲和日本对转基因食品基本上是抵制的态度。
建议你看看 孟山都眼中的世界 这部纪录片,可能不全面,但的确客观反映了一些情况。
美国是不需要标注的,但必须有FDA的许可,安全性上要求严些,但是转基因食品比例可能比中国高。
巴西、阿根廷也放开了,跟美国差不多。
欧洲和日本对转基因食品基本上是抵制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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