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谈判经过
1951年《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谈判经过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于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之际,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以便订立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和民族平等政策的影响下,派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等五人为全权代表,并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阿沛·阿旺晋美,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等经昌都、康定、雅安、重庆、西安等地,于四月二十二日抵达北京;凯墨·索安旺堆和土丹旦达则转道印度、香港等地,于四月二十六日到达北京。 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齐聚首都后,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为全权代表,并以李维汉为首席代表,于四月二十九日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友好的基础上,开始进行谈判。
中央人民政府的全权代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曾主动地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同时尽量地听取和采纳了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建设性的意见。因此,谈判的进展是顺利的,双方先后经过多次洽商,一致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双方的谈判于二十一日结束,二十三日举行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签字仪式。从此以后,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得以永远摆脱帝国主义的奴役,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里来,在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各兄弟民族人民一样,共同享受着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为创造幸福美满的将来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