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该业主已经交房,再次期间因楼上因装修需要而没有通知物业的情况下私自打开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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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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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不同看法,交房的主体是开发商和业主,物业公司是协助进行的,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没有交房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交房后由业主支付,物业公司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行驶小区管理、服务,业主在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后一直没有接房,业主也必须支付物业费,业主收到开发商通知没有来验房、收房,物业公司的公共服务并没有停止,是业主放弃了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不能规避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如果业主没有收到开发商的收房通知,业主可以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向开发商要物业费,从你收到开发商通知的法律文书之日起,无论业主是否实施了收房行为,一般从次月起开始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的做法合理、合法,这是物业管理条例、价格法规定的业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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