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未按规定流程报检,甲方怎么给乙方下工作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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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联系单:用于甲乙双方日常工作联系。只需建设、监理(或设计)、施工单位签认。 例如:施工单位联系建设单位催要甲供材料。工程联系单是用于联系工程技术手段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设计变更等的函件,一般多见于施工单位出具联系单给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也常常向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收件单位均要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答复。
第四章 工程联系单的签发、答复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施的工程联系单,统一由总工室技术处在工程联系单上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通知要求,严格按规定的时限逐级对工程联系单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对属于一般事项的工程联系单,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或答复;对属于重大事项的工程联系单,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或答复。
第十六条 总工室技术处将加盖有工程技术专用章的工程联系单,发放到工程处;工程处根据签发时限要求,及时将工程联系单传送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联系单未经管委会加盖“公章”确认的,不能生效作为施工、办理竣工资料和办理结算的依据;施工单位如擅自实施,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针对你的问题:你说的工程联系单,一般直接送给主办方,监理单位应该是抄送;涉及到工程量核算或拨款申请,需要监理方签字确定,然后自己送甲方;
甲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联系单回复:主送施工单位,抄送监理单位(让监理单位知道此事情,方便监督),甲方和乙方才是事情的主客体;
甲方出的联系单要分情况:如果是对施工单位的联系单,主送施工单位,抄送监理单位;如果只是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可不送施工单位。
第四章 工程联系单的签发、答复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施的工程联系单,统一由总工室技术处在工程联系单上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通知要求,严格按规定的时限逐级对工程联系单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对属于一般事项的工程联系单,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或答复;对属于重大事项的工程联系单,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发或答复。
第十六条 总工室技术处将加盖有工程技术专用章的工程联系单,发放到工程处;工程处根据签发时限要求,及时将工程联系单传送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联系单未经管委会加盖“公章”确认的,不能生效作为施工、办理竣工资料和办理结算的依据;施工单位如擅自实施,承担相应增加的费用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针对你的问题:你说的工程联系单,一般直接送给主办方,监理单位应该是抄送;涉及到工程量核算或拨款申请,需要监理方签字确定,然后自己送甲方;
甲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联系单回复:主送施工单位,抄送监理单位(让监理单位知道此事情,方便监督),甲方和乙方才是事情的主客体;
甲方出的联系单要分情况:如果是对施工单位的联系单,主送施工单位,抄送监理单位;如果只是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可不送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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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的格式不同,内容只要针对联系单的要求做回复即可。
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有相应资质、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建设单位自营工程的施工队、房修队、国营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队、市政公司及集体施工企业等组织机构,都可以叫做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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