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找出信用证需要修改之处: 信用证条款: 5
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找出信用证需要修改之处:信用证条款:致:北京中国银行兹开立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之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日本大阪粮油食品公司。本信用证...
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找出信用证需要修改之处:
信用证条款:
致: 北京中国银行
兹开立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之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日本大阪粮油食品公司。
本信用证项下货物为2005年2月15日签订的BDW201号合同中列明的100公吨一级东北大米,总金额为CFR大阪价叁万日元整。由受益人开具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取100%发票金额之货款,并随附下列单据:
------手签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并”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
------正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份。按发票金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并加保战争险。
------买方开立的商品质量检验证书。
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支付。
从中国大连运至日本大阪,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1999年5月31日。
本信用证下的汇票2005年6月15日前在中国议付有效。
BDW201号合同主要条款:
卖方: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买方:日本大阪粮油食品公司
100公吨一级东北大米,每公吨成本加运费到大阪价格300美元。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单价计算。
2005年5月由中国大连运往日本大阪。
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卖方跟单汇票议付。 展开
信用证条款:
致: 北京中国银行
兹开立以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之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日本大阪粮油食品公司。
本信用证项下货物为2005年2月15日签订的BDW201号合同中列明的100公吨一级东北大米,总金额为CFR大阪价叁万日元整。由受益人开具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支取100%发票金额之货款,并随附下列单据:
------手签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并”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已付”。
------正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一份。按发票金额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并加保战争险。
------买方开立的商品质量检验证书。
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支付。
从中国大连运至日本大阪,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装运日期不得迟于1999年5月31日。
本信用证下的汇票2005年6月15日前在中国议付有效。
BDW201号合同主要条款:
卖方: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买方:日本大阪粮油食品公司
100公吨一级东北大米,每公吨成本加运费到大阪价格300美元。卖方可多装或少装百分之五,价格仍按单价计算。
2005年5月由中国大连运往日本大阪。
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卖方跟单汇票议付。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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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简单的合同和信用证的内容审核,起码有如下几处需要修改——
1、信用证的总金额应该修改为:USD30000.00,即信用证总金额为叁万美元,而非叁万日元。
2、按照合同约定的5%的溢短装条款,信用证的货物数量和总金额还应该有对应的5%的浮动。
3、最迟装运期应该为:2005年5月31日。
4、如果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单据要求中的“买方开立的商品质量检验证书”这个内容应该取消——这是典型的“软条款”,即受益人无法掌控而做成单证不符,进而被开证行拒付,从而先于被动,甚至造成损失——这是实际操作中绝对要避免的!
1、信用证的总金额应该修改为:USD30000.00,即信用证总金额为叁万美元,而非叁万日元。
2、按照合同约定的5%的溢短装条款,信用证的货物数量和总金额还应该有对应的5%的浮动。
3、最迟装运期应该为:2005年5月31日。
4、如果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单据要求中的“买方开立的商品质量检验证书”这个内容应该取消——这是典型的“软条款”,即受益人无法掌控而做成单证不符,进而被开证行拒付,从而先于被动,甚至造成损失——这是实际操作中绝对要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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