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公司要用劳务派遣工?
对职工而言,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和劳务外包方式,通常是不得已的选择。
对职工而言,就业的优先选择方式是与就业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就业单位的合同工,这就是人们口中的“正式工”,因为只有单位的所谓正式工,才能实实在在地享受单位的所有福利待遇。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和劳务外包方式的,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工”同岗同薪同待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绝大多数企业根本不会按此操作。如果说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中还有一席之地,派遣人员较真的话,还可以对实际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申请仲裁要求补偿和赔偿,那么劳务外包人员是连这样的资格也没有的,因为劳务派遣好歹还可归为劳动关系一类,劳务外包事实上根本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约束的范畴,劳务外包合同的实质已变成经济类商业合同,就像小包工头外包土石方一样。
对许多人而言,选择劳务派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就业方式,是不得已的选择,现在找工作难,找一份称心的好工作更难。选择上述两种方式就业的人员大体分三类,一类是一些比较好的单位,一些关系户人员希望进入,但这些单位控编很严,没有编制,只能暂时以劳务派遣身份进入,希望等待时机再寻求转“正”。二类是学历低、年龄大或没有一技之长的,通过自己很难找到合适的就业单位,所以借助于劳务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方式寻找工作。第三类一些用工单位单方面的要求,一些就业人员为了进入这些单位只能屈就。
对单位而言,有不得已,也有管理的需要。
一些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不得已而为之。很多人都知道,要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工”必须有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编制和身份,而现在要取得这样的身份主要通过考的方式,进人非常困难;国有企业过去进入相对放得要松一些,但近几年越收越紧,国企管理的上级单位对人员和工资都采用了总额控制,所以要进一个人也非常不易,比如笔者所在地区国有企业要进一个人,必须坚持“退二进一”的原则,层层审批到区领导那一层,然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以,如果这些单位因工作需要用人,只能选择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方式。
综上所述,我认为,如果不是迫不得已,求职者还是不要走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这条路,如果走上这条路,你会深深体味到什么叫“二等公民”和“三等公民”的滋味,至于这滋味,已有回答者较为生动的展示了,我就不再重复描述了。
2、用人机动灵活,提高员工管理的效能。许多被派遣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务变化很大,采用人才派遣用人形式,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
3、避免人才流失,提高企业竞争力。
4、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5、规避劳动纠纷,维护企业信誉。被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人才派遣公司。
6、确保员工素质,分散用人风险。因单位采用派遣形式,所用人才可进可退、能上能下,其机制十分灵活,大大降低和分解用人风险。
7、建立劳务转接。确保用人好处。因为企业和我们签定的劳务派遣合同,我公司的义务加大(缺少一个人的奖罚制度)我们会加大单位宣传力度,并进行培训确保劳务人员的稳定性。
1.劳务派遣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人力资源公司租赁或通过人力资源公司选聘所需人才,并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为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管理、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保管档案、员工沟通,以及劳务纠纷处理等全方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2014年3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
2.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