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李俐
2022-12-10 · 公司事务,经济纠纷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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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企业都应当缴纳各种税款。
一、保险赔偿,用交个人所得税吗
保险赔款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对个人取得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因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发生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合同违约金是否交所得税
合同违约金不一定要交所得税的,因为不同的合同涉及的流转税不同,商品销售合同涉及的是增值税,而劳务提供的合同涉及的是营业税。因此违约方不同,纳税义务也不同。
首先,如果在商品销售业务中,销售方违约支付给购货方的违约金,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故购货方收取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对于商业企业向销售方收取的各类费用中,如果有以违约金的名义收取,并且计算违约金的依据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就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商业企业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违约金额计算的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于不涉及增值税,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销售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合法凭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凭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购货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支付违约金的银行凭证等。销售方在取得了购货方开具的合法凭据后,作为成本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购货方取得了违约金虽然不必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和企业的其他收入合并一起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在商品销售业务中,购货方违约,中国税法规定,企业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违约金作为一种价外费用,取得违约金的销售方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售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购货方据此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违约金既然包含在销售额以内,那当然也成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需要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营业税劳务提供业务中,提供劳务方违约,则接受方不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也不必开具营业税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即可。虽然不缴纳营业税,但是收到的这笔违约金需作为企业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劳务提供方可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营业税劳务提供业务中,若劳务接受方违约,则劳务提供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劳务接受方作为合法会计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违约金也构成劳务提供方的收入,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以上违约都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若合同还未开始履行,或者合同因故不再履行时,支付的违约金该如何处理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或合同因故不再执行,不论哪一方违约,支付的违约金都与流转税无关,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收取违约金一方只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支付方凭对方收据、合同等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违约金支出一般都与企业经济业务有关,因此基本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因违纪违规受到政府部门、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则该罚款只能作为营业外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合同的订立多数都是希望能够让双方都完成约定好的事情,但是也不能说就完全能够确定不会因为突发的事情而导致合同没能继续下去,此时只能通过违约金的给付来补偿对方,而这部分的资金也要看具体的属性来确定要不要给国家交税。
三、给员工交纳年金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给员工交纳年金不可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税前扣除主要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六税一费即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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