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阿敏偷税漏税判了几年
没判刑,罚钱了。
1998年9月29日,1989年就因偷税而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过的毛阿敏又因1994-1996年间再度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
1998年9月底,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宣布:毛阿敏自1994年1月至1996年3月期间,在中国内地13个省演出的109场中,共获取收入471.11万元。在已完成调查工作并确认有违法行为的65场演出中,少缴税款106.0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于1998年9月分别向毛阿敏及其扣缴义务人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
扩展资料
偷税罪的刑法处罚标准:
一、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分层次处罚
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二)自然人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三)对单位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四)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毛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