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对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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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对价是什么 通俗的讲啊 不然不明白
给付对价,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
《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通俗的讲,就是对方给了你一张10万元的支票,那么相应的你必须提供给对方10万元的货物或者劳务。你们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
票据法中的“给付对价”是什么意思?
合理范围内的价格。
给付对价是什么意思
给付对价,出现在票据权利的取得。指的是,给对面一张票据的同时,对面必须给你等价的东西。
给付对价什么意思?
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这就称为给付对价。
票据关系中,取得票据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货物或者劳务,这就是给付对价。
什么叫议付?即给付对价的行为,但具体是什么意思?
议付是被指定银行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的单据,在收到开证行偿付之前,先行功款或承诺付款的行为。议付行对议付有追索权,议付行对开证行的指定议付的权利有自主决定接受或拒绝的权利。议付金额一般式交单金额扣除议付行费用。国内银行更倾向于押汇。
给付对价的法律
《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什么叫做作为对价?
作为对价,简单的理解就是为获得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付出或者得到的资金。
比如说处置一项固定资产,得到的款项100,这里的100就是固定资产的对价。
就是固定资产作为对价得到了100.
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对价是什么意思呀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显然,这实际上是双向承诺。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未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棱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 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论是“对价”论,其基本含义是: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的代价。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没有给付对价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是什么意思
在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场合,取得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不得优于其前手享有的权利。
对本条的理解,可以用以下的例子加以说明:
例一:如果甲是正当的持票人,乙通过赠与或者继承或者税收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则乙可以享有甲所享有的票据的权利。
例二:如果甲是通过盗窃的方式取得某票据的,则甲不是正当的持票人,甲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此时甲通过赠与的方式将票据交给乙,则乙也不能够享有此票据权利。但是如果此时乙已经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则丙取得此票据是付出了相当的对价的,则尽管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此时丙仍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流通性能良好的体现。但是在此情况下,如果丙明知乙的票据来路不正,则丙也不能够取得票据权利。
什么叫给付对价?说得详细一点
对价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consideration”这一专有名词的汉译。从字面理解,“consideration”包含体谅、考虑、报酬及需要考虑的事项等含义。法律上所谓“consideration”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履行义务而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一方由于接受义务履行而遭受某种损失。此外,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诚实地放弃了某项请求权也被视为有效的“consideration”。故从法律意义上可将对价理解为“对应的代价”,即合同一方对应于另一方的义务履行而付出的代价。本质上看,对价关系是一种互相交换的允诺关系,某人作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的应允,它体现了合同一方对另一方履行义务的回报,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渊源于大陆法系,合同法未采用“对价”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调整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我国合同法是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来调整英美法上的“对价”关系,即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这种法律制度安排上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历史传统、法律渊源的不同,但二者却殊途同归。 简单一点的说就是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
给付对价,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
《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通俗的讲,就是对方给了你一张10万元的支票,那么相应的你必须提供给对方10万元的货物或者劳务。你们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
票据法中的“给付对价”是什么意思?
合理范围内的价格。
给付对价是什么意思
给付对价,出现在票据权利的取得。指的是,给对面一张票据的同时,对面必须给你等价的东西。
给付对价什么意思?
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这就称为给付对价。
票据关系中,取得票据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货物或者劳务,这就是给付对价。
什么叫议付?即给付对价的行为,但具体是什么意思?
议付是被指定银行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的单据,在收到开证行偿付之前,先行功款或承诺付款的行为。议付行对议付有追索权,议付行对开证行的指定议付的权利有自主决定接受或拒绝的权利。议付金额一般式交单金额扣除议付行费用。国内银行更倾向于押汇。
给付对价的法律
《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什么叫做作为对价?
作为对价,简单的理解就是为获得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付出或者得到的资金。
比如说处置一项固定资产,得到的款项100,这里的100就是固定资产的对价。
就是固定资产作为对价得到了100.
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对价是什么意思呀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把这一概念引入股权分置改革,其基本含义是未来非流通股转为可流通时,由于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因此,流通股股东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时,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这一行为发生时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作出相应承诺。显然,这实际上是双向承诺。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国股市必然并轨的未来,尤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棱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在西方规范的股市中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属性是与生俱来的,非流通股到时候就流动出来,并不受与中小股东对价的约束。中国特殊的政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发起人大股东在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可流通问题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对这一给社会公众股东肯定会造成的风险既没披露,更无防范措施公示。因此,中国非流通股要获得流通权就必须要靠和流通股股东对价、通过赎买或者承诺才能实现。 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论是“对价”论,其基本含义是: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的代价。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没有给付对价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是什么意思
在无对价取得票据的场合,取得票据权利的权利人不得优于其前手享有的权利。
对本条的理解,可以用以下的例子加以说明:
例一:如果甲是正当的持票人,乙通过赠与或者继承或者税收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则乙可以享有甲所享有的票据的权利。
例二:如果甲是通过盗窃的方式取得某票据的,则甲不是正当的持票人,甲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此时甲通过赠与的方式将票据交给乙,则乙也不能够享有此票据权利。但是如果此时乙已经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则丙取得此票据是付出了相当的对价的,则尽管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此时丙仍然可以享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流通性能良好的体现。但是在此情况下,如果丙明知乙的票据来路不正,则丙也不能够取得票据权利。
什么叫给付对价?说得详细一点
对价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consideration”这一专有名词的汉译。从字面理解,“consideration”包含体谅、考虑、报酬及需要考虑的事项等含义。法律上所谓“consideration”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履行义务而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一方由于接受义务履行而遭受某种损失。此外,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诚实地放弃了某项请求权也被视为有效的“consideration”。故从法律意义上可将对价理解为“对应的代价”,即合同一方对应于另一方的义务履行而付出的代价。本质上看,对价关系是一种互相交换的允诺关系,某人作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的应允,它体现了合同一方对另一方履行义务的回报,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渊源于大陆法系,合同法未采用“对价”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调整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我国合同法是从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角度来调整英美法上的“对价”关系,即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这种法律制度安排上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历史传统、法律渊源的不同,但二者却殊途同归。 简单一点的说就是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一定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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