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什么什么什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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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则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在水污染防治的时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1)生理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天然水体后引起的嗅觉、味觉、外观、透明度等方面的恶化;
(2)物理性污染,指污染物进入水体后改变了水的物理特性。如热,放射性物质,油、泡沫等污染。
(3)化学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水体后改变了水的化学特征。如酸碱盐,有毒物质,农药等造成的污染。
(4)生物性污染,指病原微生物排入水体,直接或间接地传染各种疾病。
二、水污染的危害有3个方面:
(1)对环境的危害,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
(2)对生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达不到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的要求,而导致减产。
(3)对人的危害,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恶化,会给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绪受到不良影响。
三、新的水污染防治法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水污染防治措施这一章,对水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冶、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一般性规定中,重申了人类社会活动中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主要是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规定禁止行为的同时,还对含热废水、病原体的污水排放以及开采地下水、兴建地下工程、进行地下勘探、采矿、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作了具体规定。
在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逐步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低产出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对人类活动中可能出现污染水体的行为,新水污染防治法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目前,我市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医疗机构和饮食、沐浴服务行业,没有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排入周边或者厂内的废河塘贮存,任其自然渗漏和消耗。某些有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其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者添加药剂不足、处理效率低,导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2008年6月1日后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希望存有这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完善治污设施,保持正常运转,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__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_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__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__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在水污染防治的时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1)生理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天然水体后引起的嗅觉、味觉、外观、透明度等方面的恶化;
(2)物理性污染,指污染物进入水体后改变了水的物理特性。如热,放射性物质,油、泡沫等污染。
(3)化学性污染,指污染物排入水体后改变了水的化学特征。如酸碱盐,有毒物质,农药等造成的污染。
(4)生物性污染,指病原微生物排入水体,直接或间接地传染各种疾病。
二、水污染的危害有3个方面:
(1)对环境的危害,导致生物的减少或灭绝,造成各类环境资源的价值降低,破坏生态平衡。
(2)对生产的危害,被污染的水由于达不到工业生产或农业灌溉的要求,而导致减产。
(3)对人的危害,人如果饮用了污染水,会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癌变、传染病及其他一些奇异病症,污染的水引起的感官恶化,会给人的生活造成不便,情绪受到不良影响。
三、新的水污染防治法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水污染防治措施这一章,对水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规定、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冶、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分别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一般性规定中,重申了人类社会活动中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主要是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的废水,排放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规定禁止行为的同时,还对含热废水、病原体的污水排放以及开采地下水、兴建地下工程、进行地下勘探、采矿、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作了具体规定。
在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逐步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低产出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对人类活动中可能出现污染水体的行为,新水污染防治法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目前,我市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医疗机构和饮食、沐浴服务行业,没有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下水道、排入周边或者厂内的废河塘贮存,任其自然渗漏和消耗。某些有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其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或者添加药剂不足、处理效率低,导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2008年6月1日后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希望存有这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尽快采取措施,完善治污设施,保持正常运转,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__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_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__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__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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