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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仅限于权益法下。
在个别报表中成本法按付出的代价计账,不存在商誉确认问题;只有权益法,按应享有的被购方所有者权益份额计账,可能存在付出代价与应享有份额之间有差异的问题,即商誉。
但是在合并报表中,成本法下合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达到50%以上实质上也达到控制)的话,体现的是合并报表中的商誉。
在成本法下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管有关利润分配是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所谓成本法,就是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不随被投资单位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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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也就是说,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所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2)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利在性质上属于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也就是说,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所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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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个朋友的回答并不是全部正确的,对于投资成本收回这件事已经不存在了。
然后回答这个问题。
既然是成本法了,长期股权投资就一直按照成本计量,不存在后续调整账面价值的问题,所以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但是在合并报表中,我们是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就存在调整这一问题了。
然后回答这个问题。
既然是成本法了,长期股权投资就一直按照成本计量,不存在后续调整账面价值的问题,所以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但是在合并报表中,我们是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核算的结果,就存在调整这一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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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仅限于权益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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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以前学的时候是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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