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内地工作,应该怎么交税?

就是香港户口,现在在北京工作,那么是按照北京税法来交税,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呢?也是1600的起点吗?听说香港户口免税是吗?还是有个免税标准呢?... 就是香港户口,现在在北京工作,那么是按照北京税法来交税,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呢?也是1600的起点吗?
听说香港户口免税是吗?还是有个免税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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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该香港人仍属于香港税收居民。其受雇于香港,但派到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内在内地停留或累计超过183天不满1年,其取得的所得,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规定,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如果其在境内居住时间不满一年(比如,一次性在香港呆40天),其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同前述1.

即: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

如果其多次到香港累计40天,则该香港人属于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其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税发〔2004〕97号文件规定,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该香港人在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境内不支付工资并且境内子公司不负担境外支付工资的,按照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二条以及协定受雇所得第二款规定,该香港人不需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参考资料:

个人所得税-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国政府网

1987蔡仁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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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纳税金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天数

假设每月收入为6,000元,每年缴税(附注:外籍员工的徵税起点为4,000元):

﹝(6,000元-4,000元)×10%-25﹞×12(月)=2,100元

避免双重徵税安排

对港人而言,若经常往返中港两地,可能涉及两地的收入,产生双重徵税的问题。按港府税务规定,港人若在港逗留少於60天,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税;另外,若在内地已缴交个人所得税,也可在港申请扣减已交的税项,当然申请者必须提交相关的缴税证明。有关避免双重徵税事宜可向香港税务局查询。

总而言之,港人往内地工作,不要期望可享有在港工作时的同等待遇,因为在不同地域工作,有关法例也会出现差异,因此必须清楚个人的工作权益。

扩展资料:

征收办法

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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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务安排

凡受聘於内地机构或是经常往返内地工作的港人,都必须缴交个人所得税。依据有关居民纳税的规定,若外地员工在内地没有固定住所,但在内地已住满一年,便有纳税的义务。另外,港人若在中国境内停留不满一年,而又在中国境内获取报酬,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麼,如何计算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税项?首先,必须了解在内地逗留的定义,凡是踏进中国国境之内,即使时间只是半天或是两个半天,都会算作一天及三天完整计算。

另一方面,内地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由雇主在支付薪金时「代扣代缴」,有关雇主须於指定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缴交税款和提交报税表,通常是每月的7日上报税务机关。一般内地个人所得税乃采用累进税率,由5%至45%不等,若月入50,000元(人民币,下同),实际有10,000元须缴税。 

停留少於183天 只计算内地工资。 

港人如在内地工作及停留少於183天(税收协定时限),有关收入只计算从内地所得部分,再按停留天数计算实际缴纳金额。 

计算公式: 

纳税金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天数 

假设每月收入为6,000元,每年缴税(附注:外籍员工的徵税起点为4,000元): 

﹝(6,000元-4,000元)×10%-25﹞×12(月)=2,100元

避免双重徵税安排 

对港人而言,若经常往返中港两地,可能涉及两地的收入,产生双重徵税的问题。按港府税务规定,港人若在港逗留少於60天,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税;

另外,若在内地已缴交个人所得税,也可在港申请扣减已交的税项,当然申请者必须提交相关的缴税证明。有关避免双重徵税事宜可向香港税务局查询。 

总而言之,港人往内地工作,不要期望可享有在港工作时的同等待遇,因为在不同地域工作,有关法例也会出现差异,因此必须清楚个人的工作权益。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2018年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依据决定草案,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确定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3%到45%的新税率级距不变。 

2018年8月31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征收办法

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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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税务安排

凡受聘於内地机构或是经常往返内地工作的港人,都必须缴交个人所得税。依据有关居民纳税的规定,若外地员工在内地没有固定住所,但在内地已住满一年,便有纳税的义务。另外,港人若在中国境内停留不满一年,而又在中国境内获取报酬,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何计算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税项

(1)首先,必须了解在内地逗留的定义,凡是踏进中国国境之内,即使时间只是半天或是两个半天,都会算作一天及三天完整计算。

(2)另一方面,内地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由雇主在支付薪金时「代扣代缴」,有关雇主须於指定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缴交税款和提交报税表,通常是每月的7日上报税务机关。一般内地个人所得税乃采用累进税率,由5%至45%不等,若月入50,000元(人民币,下同),实际有10,000元须缴税。

3、停留少於183天,只计算内地工资

港人如在内地工作及停留少於183天(税收协定时限),有关收入只计算从内地所得部分,再按停留天数计算实际缴纳金额。

4、计算公式:

纳税金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天数
假设每月收入为6,000元,每年缴税(附注:外籍员工的徵税起点为4,000元):
﹝(6,000元-4,000元)×10%-25﹞×12(月)=2,100元

5、避免双重徵税安排

对港人而言,若经常往返中港两地,可能涉及两地的收入,产生双重徵税的问题。按港府税务规定,港人若在港逗留少於60天,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税;另外,若在内地已缴交个人所得税,也可在港申请扣减已交的税项,当然申请者必须提交相关的缴税证明。有关避免双重徵税事宜可向香港税务局查询。

总而言之,港人往内地工作,不要期望可享有在港工作时的同等待遇,因为在不同地域工作,有关法例也会出现差异,因此必须清楚个人的工作权益。

扩展资料: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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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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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务安排
凡受聘於内地机构或是经常往返内地工作的港人,都必须缴交个人所得税。依据有关居民纳税的规定,若外地员工在内地没有固定住所,但在内地已住满一年,便有纳税的义务。另外,港人若在中国境内停留不满一年,而又在中国境内获取报酬,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麼,如何计算个人在中国境内的税项?首先,必须了解在内地逗留的定义,凡是踏进中国国境之内,即使时间只是半天或是两个半天,都会算作一天及三天完整计算。另一方面,内地的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由雇主在支付薪金时「代扣代缴」,有关雇主须於指定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缴交税款和提交报税表,通常是每月的7日上报税务机关。一般内地个人所得税乃采用累进税率,由5%至45%不等,若月入50,000元(人民币,下同),实际有10,000元须缴税。
停留少於183天 只计算内地工资
港人如在内地工作及停留少於183天(税收协定时限),有关收入只计算从内地所得部分,再按停留天数计算实际缴纳金额。
计算公式:
纳税金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实际天数
假设每月收入为6,000元,每年缴税(附注:外籍员工的徵税起点为4,000元):
﹝(6,000元-4,000元)×10%-25﹞×12(月)=2,100元

避免双重徵税安排
对港人而言,若经常往返中港两地,可能涉及两地的收入,产生双重徵税的问题。按港府税务规定,港人若在港逗留少於60天,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税;另外,若在内地已缴交个人所得税,也可在港申请扣减已交的税项,当然申请者必须提交相关的缴税证明。有关避免双重徵税事宜可向香港税务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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