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所得税会计分录问题
我公司为06年成立的外资企业,06年末请会计师做审计报告,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所以按照27%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结果多缴纳了近6000元的税款。会计师建议做笔这...
我公司为06年成立的外资企业,06年末请会计师做审计报告,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所以按照27%的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结果多缴纳了近6000元的税款。会计师建议做笔这样的会计分录:借:所得税 6000(红字)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6000(红字)。07年4月外资企业汇算清缴,税务机关说,外资商业企业不论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税率都是33%,但06年度每个季度预缴所得税时,我们公司都是按照27%的税率缴的,税务所也一直没有告诉我们。填写汇算清缴报表时,按照33%的税率,我公司就是多缴纳了4000元的税款。当申请退款时,税务人员说按报表是多缴纳4000元,但实际只是多缴了1000元(因为之前都是按27%税率缴的),所以税务人员暂按4000元让我们写了申请说具体退多少再看局里处理。因为不知道到底能退多少,所以就一直未做处理。7月份,多缴纳的税款退回来了是4000元。那我该如何处理呢?我06年做的是应退6000元,会计分录怎么写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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