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刺史是什么官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
唐代改郡为州,改太守为刺史。至玄宗时,复州为郡,复刺史为太守。肃宗再复唐初旧制。
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
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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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原因
一、原来地方监察制度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成为一种必要的措施。
二、中央集权加强的必然结果。
职责治所
刺史无固定治所,且位在郡国之上,这和监御史地位与郡守、郡尉并称的情况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
并且刺史的俸禄很低,只有六百石,这往往能够促使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紧监察,取得业绩,比用更高的官员去监察地方大员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对以前监察制度的发展,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地方监察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刺史
唐朝刺史是监察官员。
唐朝前期的行政区域划分,主要是设置2级行政区,分别是州和县,有的读者可能会说那还有道呢,没错确实是有道这个东西,当时全国分为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山南道、陇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剑南道、岭南道十个道,然后每个道包含若干个州。
在这里解释一下,用现在的话讲,中国分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华东地区,西北地区、西南地区,和这个概念一样,道不是行政单位。
但是道的设置也是有一定的作用,因为州的最高行政长官则是刺史,为了监督刺史的行为作风,由中央直接派官员到每个道监督刺史的工作,类似于现在的中纪委派出巡视组,每个巡视组划分几个区域来检查这个区域的违纪情况,也就是说道属于监察机构,不是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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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渊源
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亦称“监公”,或称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史记》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载:张苍“秦时为御史,立柱下方书。”《索隐》注曰:“周秦皆有柱下史,谓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故老子为周柱下史,今苍在秦代亦居斯职。”《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集解》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
据此可知秦代御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担任监察职务。监御史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秦代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
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唐朝官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刺史
刺史是州的最高行政长官,但是级别却有所不同,唐朝的州分为按照辖区人口的数量分为3等,分别是上州,中州,下州,上州的刺史级别高于中州的刺史级别,中州的刺史级别高于下州的刺史级别。
级别分别为从三品到正四品下不等。由于前期的行政级别是2级,所以可以这么认为,唐朝前期的州全部作为直辖市,也可以认为是省,直接归中央管辖,那刺史的级别就是正部级的。
唐朝前期的行政区域划分,主要是设置2级行政区,分别是州和县,有的读者可能会说那还有道呢,没错确实是有道这个东西,当时全国分为关内道、河南道、河东道、河北道、山南道、陇右道、淮南道、江南道、剑南道、岭南道十个道。
然后每个道包含若干个州。在这里解释一下,用现在的话讲,中国分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华东地区,西北地区、西南地区,和这个概念一样,道不是行政单位。
但是道的设置也是有一定的作用,因为州的最高行政长官则是刺史,为了监督刺史的行为作风,由中央直接派官员到每个道监督刺史的工作,类似于现在的中纪委派出巡视组,每个巡视组划分几个区域来检查这个区域的违纪情况,也就是说道属于监察机构,不是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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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的历史发展:
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
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亦称“监公”,或称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
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
监御史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秦代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刺史
上州的刺史为三品,中州的刺史为四品,下州的刺史为五品。
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
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
“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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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统一,文帝撤销郡,州长官除雍州牧外,均为刺名。炀帝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又设司隶台,掌巡察,有刺史十四人,为司隶大夫属员,正六品,任巡察各地之职,其地位品秩,均与汉武帝时的部刺史相同,旋罢。
唐代改郡为州,改太守为刺史。至玄宗时,复州为郡,复刺史为太守。肃宗再复唐初旧制。
宋代以朝臣出知州(或府)事,所任即隋、唐刺史之职。欧阳修撰《丰乐亭记》,自称刺史;撰《醉翁亭记》,又自称太守,盖刺史与太守早无区别。
宋官制另有刺史,作为虚衔,任者并不赴任。元代以后,刺史一职名废。至清代则于知州的别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刺史
隋炀帝、唐玄宗、武则天都曾经废州改郡,不久仍其旧。则天天授二年(691年)刘知几上疏:“臣望自今已后,刺史非三岁已上,不可迁官。”天宝十一载有诏曰:“今后刺史犯赃,宜加例程一等。”
晚唐五代时,节度使、观察使所领诸州不得径自奏事上计,节度使甚至自署刺史,导致刺史职任渐轻。唐朝时刺史狄仁杰和李德裕、韦景骏多禁毁各地淫祠,又如韦正贯任岭南节度使时,“南方风俗右鬼,正贯毁淫祠,教民毋妄祈。”。于頔任苏州刺史,“吴俗事鬼,頔疾其淫祀废生业,神宇皆撤去,唯吴太伯、伍员等三数庙存焉。”王湛任冀州刺史:“冀州境内,旧多淫祀,褰帷按部,申明法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