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君主立宪制、法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美国总统制的主要区别。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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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师小伟伟
推荐于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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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代国家之中,英国和德国都曾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然而两个国家的君主立宪制命运却十分不同。在英国,自从确立君主立宪制之后,这个制度源远流长以至今日,而德国的君主立宪制却十分的短命,只是存在于近代的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二者因何有如此迥异的命运,实际上与两种政治体制的差异有关。

  与英国相比,德国的君主立宪制确立时间要晚得多。如果以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为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的开始的话,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是在1871年普法战争之后,二者相隔近200年之久。从逻辑上讲,采用君主立宪制的德意志帝国应该吸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的经验使其民主制度更加完善。但实际上却不是如此,德国的君主立宪制更多的与刚刚统一的德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相关。我们如果过多地相信理论的推导那就会在丰富多彩的历史面前经常吃亏上当。理论和现实相比,现实永远是色彩丰富的,这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当时德意志帝国刚刚完成统一,其主要领导人无论是趾高气扬、年轻气盛的威廉一世还是刚愎自用、老谋深算的俾斯麦,绝不会允许力量软弱的资产阶级分享更多的政治权力。而当时的德国,资本主义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是无论与世界强国--英国相比还是与其自身内部的封建势力相比,资产阶级的力量都相对弱小,而普鲁士王国的军国主义传统和势力较为强大的容克贵族也使德国在选择君主立宪制的时候自然会更多地保留了传统制度的一些特点。因此,通过王朝战争完成统一的德国,政权还是基本上掌握在普鲁士贵族手中,即使采用君主立宪制,也不会像英国那样去限制君王的权力,而只能将君主立宪制作为一种粉饰来安慰弱小的资产阶级,同时表明自己政治的开明,其保留更多的封建因素是十分自然的。那么,德国的君主立宪制与英国相比具体有哪些差异呢?

  简单地说,德国与英国虽同为君主立宪制,但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而德国的君主立宪制属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在英国,自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王权开始受到限制,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而且法律还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根据这些法律,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才得以确立。在这样的政治结构中,议会处于权力的中心,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总而言之,在英国,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由内阁掌握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君王的权力虚有其表,是国家的象征,这样的政治体制称之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在德国,根据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德国虽然是联邦制君主立宪制国家,但是与美国的联邦制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比都不同:从联邦制角度看,它并不像美国各邦一律平等难分伯仲而是各邦中普鲁士居于中心地位;从君主立宪制来看,它也不像英国,君王权力受到议会的限制,而恰恰相反,皇帝和宰相是帝国国家的权力中心,议会基本没有什么实权。因为在德意志帝国,虽然议会有立法权,但是权力巨大的联邦议会(相当于英国的上议院)其议员是皇帝任命的,而议长是帝国的宰相,宰相由皇帝任命并对皇帝负责,这样联邦议会其本操纵在皇帝手中。帝国议会(下议院)虽然有立法权,但是其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联邦议会和皇帝才能生效。而帝国议会并无行政监督权,这说明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帝国议会实际上权力很小,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这样在德国,君主任命对自己负责的内阁,直接掌握行政权,而由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这样的政治制度显然是二元君主立宪制国家。

  很显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英国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德国是两种不同的君主立宪制度,这两种制度究竟哪个制度更为先进则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如果仅仅从民主角度看,无疑英国的制度肯定要先进得多。但是民主的理想与社会现实的需求有差距时,理想的追求往往让位于现实性的需求。当德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完成统一之时,普鲁士担负起了这一历史使命,统一后的德国得以迅速发展,进行工业革命,向外寻求海外市场,德国的发展到十九世纪末期将老牌的世界大国英国、法国抛在了后面,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世界强国。这样的成绩与统一后的德国及二元制君主立宪政体不无关系。但也恰恰是这样的体制,专制的毒素和穷兵黩武的传统使德国不惜一切代价与英国争夺海外殖民地和世界霸权,最终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也与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体制所保留的封建残余不无关系。不仅如此,当软弱的民主制度无法应对一战后的经济危机之时,德国人又将自己民族的命运交给了那个专制的混世魔王--法西斯头子希特勒,而他又将德国人带进了二战的深渊。这也与封建专制残余未能彻底清除有关。这样看来,如何评价这样的带有专制色彩的二元制君主制政体,实在是很难用一句简单的否定和肯定来说清除。回顾历史,对德国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总会有一种“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感觉,实在难以完全否定和肯定。不过从历史发展上看,其政体中的专制和军国主义对历史的发展肯定是消极作用且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要不,德国人也不会抛弃它。毕竟民主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最具体体现,世界各国如此,德国也不例外。

  近代法国与美国共和制度的异同

  在近代西方政治中,法国和美国都确立了共和制度,但是由于各自的国情不同,其政治制度又有很大的差异。同为共和制度,两者之间有哪些异同呢?

  按教材的叙述,关于近代法国和美国共和制的学习材料主要是两部法令:美国1787年宪法和法国1875年宪法。教材对这两部宪法内容的介绍差异很大:美国的1787年宪法主要从两个角度阐述其内容,一为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及其关系,一为中央权力的分配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法国1875年宪法没有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只是介绍了国家的立法和行政的职能和二者之间的关系。尽管如此,透过教材介绍的法令内容,我们不难看出两种政治体制的相同之处:两国的共和政治都体现了民主、选举、分权与权力制衡、代议制民主与法制社会等共同的特点。

  实际上由于国情不同,近代法国和美国所确立的政治体制虽然都是共和体制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的差异的。简单地说,主要差异是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共和制,法国实行的是议会共和制。那么美国的总统共和制与法国的议会共和制有什么主要差异呢?

  首先,两国总统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是不同的。在美国,总统是选民间接选举的,选举的过程与议会无关。当选总统任命官员组织政府并领导政府,总统领导下的政府只对选民负责而不必对议会负责。总统行使权力时对议会不负政策上的责任,议会不能因政策问题对总统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辞职,但在总统有违宪行为时,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总统应向议会报告工作,且无权解散议会,但是对议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行使否决权。在美国总统是政府首脑、国家元首和军事统帅;在法国,总统是经参众两院联席议会选举产生的,总统虽然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但是总统的命令必须经过各部部长副署才能有效,这样就限制了总统的权力,而经议会同意总统任命的政府也必须向议会负责。由此可见,与美国的总统共和制相比,美国总统的权力比法国总统要大,且美国总统与议会分享立法和行政权,而法国的议会共和制体制更多的是维护了议会的权力,总统的权力相对受到了很多限制。

  其次,作为两国的议会成员构成与议会的职责也有很大差别。在美国,议会的议员是不得兼任政府官员的,议会拥有的立法、监督政府和决定财政预算等权力,而没有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也不对议会负责;在法国,议会的议员同时也可以是政府成员,议会不仅拥有美国议会的相同的权力,政府(内阁)一般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且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议会拥有组织政府的权力是议会制共和制与总统制共和制的主要差异之一,总统制共和制下政府则由总统组织。从议会的职责看,议会制共和制下的议会权力很显然要比总统制下的议会权力要大一些。

  其三、执政党的产生方式也有差异。议会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一般是指在议会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而总统制共和制下的执政党则是指在总统大选中获胜的那个政党或政党联盟。

  总而言之,法国的议会制共和制与美国的总统制共和制是近代两种不同的民主制度,各国的议会与总统等国家权力部门虽然各自拥有的权力有所差异,但是这样的差异都是基本上适应了各自的国情,都促进了各自社会的进步,也都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因此不宜用统一的尺度来衡量。如果说非要在各具特色的西方民主制度中找一个尺度的话,那就是能否促进民主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而这与各自的国情也有关系,到最后似乎还是难以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对此我们还是放弃用一个模式来评价的想法吧。
羙國財長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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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①德国实行的是二元君主立宪制,特点是:国王至尊,议会对国王负责,任期终身
②法国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对议会负责,国家的象征,与总理分享行政权,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
③英国君主立宪制,国王“统而不治”,没有实权(实权在首相),只是国家的象征,世袭
④美国总统(与国会,最高法院相互制衡),总统只对选民负责,主掌行政权,是国家的象征,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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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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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以君主立宪为主要特征,国王(君主)“统而不治”,只是最高权力的象征;议会拥有立法权,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内阁是中央行政机关,内阁首相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
美国:美国代议制实行典型的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法院执掌,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的平衡。
法国:1789年大革命后,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进行了长期反复斗争,直到1875年才确立了议会制共和国制度。总统执掌行政权,议会掌握立法权。
德国:187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但君主是实,立宪是虚,是一种不彻底和不完善的代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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