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需要咨询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 20
伤害的民事上诉时效是一年,权力人漏掉一个造成他伤害的人的原因是因为他不知道!而超过上诉时效的话,需要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原告不知道是被告的行为而造成原告伤害的?而权力人使用权...
伤害的民事上诉时效是一年,权力人漏掉一个造成他伤害的人的原因是因为他不知道!而超过上诉时效的话,需要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原告不知道是被告的行为而造成原告伤害的?而权力人使用权力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被侵害应该什么时候算是知道?被告在造成原告伤害后,原告的律师来给被告做过笔录算不算原告已经知道受到侵害?原告的律师给被告做完笔录后就在没找过被告,原告三年后才去做的法医鉴定,而后又过去七年才又觉得是被告造成的他的伤害,到法院起诉被告,这算不算上诉超时?如果算是不是应该向法院提出上诉时效已过要求撤诉?如果不算,对方应该拿出什么证据来证明十年都不知道原告的伤害是被告造成的,而十年后又突然想起来有被告的责任?就问这么多,请专家为我解惑!!急求解答,满意加分!!
而且我想看我问的六个问题的答案,只是想知道自己能不能胜诉,请懂法的大大帮我一个个的分析下,谢谢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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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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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新的潜在侵害,时效应从发现该侵害时算起,尽管原侵害已经诉讼终结。
上诉时效已过,再审程序的两年时效也已过。且不足以启动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程序。
所以,只能在原案件事实上补充新侵害的证据以另外的独立的诉讼重新提起。提起诉讼的时效从知道该侵害时算起。
证据,1,原案件侵害事实,2,新的法医鉴定所确认的伤害结果 ,3,新发现的侵害是由院案件侵害所引起的。对于本案,1,2都已确立。关键在于如何确立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没有按照你问题的顺序回答,而是按法理的内在逻辑,请理解。下面问答你问题中包涵的一些小问题:1,不是要‘证明原告不知道是被告的行为而造成原告伤害’,而是要证明两种侵害的内在因果关系。2,原来的笔录只是证明原案件的事实,只是新纠纷的最初的事实基础。3,没有撤诉的问题,本来就没有上诉,就不存在撤诉的问题。上诉期没有上诉,法院判决就开始产生效力。
但是,问题的最终关键在于,本案原告当事人在发现侵害后(即原案件3年后作法医鉴定时)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上的“从知道之日算起”指阻碍当事人了解客观事实的客观障碍消除。而不是主观原因,本案原告当事人是在原案发生三年后就知道了新侵害的客观事实,只是因主观意识没有认识到该侵害和原侵害的客观联系。
综上所述,即使在理论上可以另行起诉维护权利,新的诉讼时效也已过期。如果现在到法院起诉,很有可能是不受理,即使受理,已很有可能驳回起诉。假设可以立案,胜诉可能微乎其微。
上诉时效已过,再审程序的两年时效也已过。且不足以启动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程序。
所以,只能在原案件事实上补充新侵害的证据以另外的独立的诉讼重新提起。提起诉讼的时效从知道该侵害时算起。
证据,1,原案件侵害事实,2,新的法医鉴定所确认的伤害结果 ,3,新发现的侵害是由院案件侵害所引起的。对于本案,1,2都已确立。关键在于如何确立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我没有按照你问题的顺序回答,而是按法理的内在逻辑,请理解。下面问答你问题中包涵的一些小问题:1,不是要‘证明原告不知道是被告的行为而造成原告伤害’,而是要证明两种侵害的内在因果关系。2,原来的笔录只是证明原案件的事实,只是新纠纷的最初的事实基础。3,没有撤诉的问题,本来就没有上诉,就不存在撤诉的问题。上诉期没有上诉,法院判决就开始产生效力。
但是,问题的最终关键在于,本案原告当事人在发现侵害后(即原案件3年后作法医鉴定时)并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上的“从知道之日算起”指阻碍当事人了解客观事实的客观障碍消除。而不是主观原因,本案原告当事人是在原案发生三年后就知道了新侵害的客观事实,只是因主观意识没有认识到该侵害和原侵害的客观联系。
综上所述,即使在理论上可以另行起诉维护权利,新的诉讼时效也已过期。如果现在到法院起诉,很有可能是不受理,即使受理,已很有可能驳回起诉。假设可以立案,胜诉可能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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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是从当事人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的,可以延长到治疗终结,你做法医鉴定时可能才治疗结束吧,那样你就没有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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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直法政泵站小别土回手战士螺杆临界点嘴里卤味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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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造成原告伤害后,原告的律师来给被告做过笔录”这个笔录的内容是什么?如果此时是要求被告作证的自然是没问题,如果是关于被告有没有参与对原告的伤害,则很显然你当时已经知道被告有过对你造成伤害的行为,过去了10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造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还有,你为什么要在伤害造成3年之后再去做鉴定呢?鉴定的正确性、真实性拿到法庭上去,法官采信的机会还会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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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说你提六个问题,概括起来就涉及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你就是被漏掉的那个被告吗。再纠正一点是“起诉”不是“上诉”。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权利人应该从受伤害起为一年。原告要有相关的证据能证明在三年期间在点断治疗,时效视为中断从鉴定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有效。但在事发七年后提起以才知道遗漏当事人为由提起主张。明显权利已经丧失或者认为他放弃权利。律师的笔录不能说明问题。如果原告起诉法院,有关时效问题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被告无需举证,也无需请求撤诉建议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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