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的机构职责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建设局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管理职责;市政设施的新建、改造建设职责划入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2.将原市林业局的职责划入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
(二)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将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管理等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等级和定额标准的工作,以及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市政园林、环卫和林业管理方面的综合协调指挥职责。
2.加强对城市维护费统筹管理,确保城市维护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加强城市景观管理职责,重点强化城市景观的营造和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设施(市政道路、地下管线、桥梁、隧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立交桥底、公共广场、停车场、候车亭、路名牌等)、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林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林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城市燃气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业管理,承担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协调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等重大活动。
(四)拟订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组织实施市政、环卫、照明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改造;负责全市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负责古树名木及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承担林业资源与林业环境保护责任;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指导林业生态环境保护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林业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及专项信息;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林业资源自然生态修复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有关工作;指导野生动植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森林消防队伍;负责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
(九)组织开展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林业建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及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9-07-02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