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
我的一个朋友05年结婚,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其父母想让他们多要个孩,一直没拿结婚证,现在孩子一岁半了,前几天他意外死亡了,现在留下一个一岁多点的孩子还有50多岁的父母,...
我的一个朋友05年结婚,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其父母想让他们多要个孩,一直没拿结婚证,现在孩子一岁半了,前几天他意外死亡了,现在留下一个一岁多点的孩子还有50多岁的父母,请问下,他的妻子和孩子有没有获得赔偿金的权利,其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所有。
还有一点就是非法婚姻和婚姻事实之间有什么联系?
现在女方可以采取怎样的措施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孩子的赔偿金该由谁掌管?他生前的财产该怎样分配? 展开
还有一点就是非法婚姻和婚姻事实之间有什么联系?
现在女方可以采取怎样的措施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孩子的赔偿金该由谁掌管?他生前的财产该怎样分配?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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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并不复杂,是个比较简单的法律问题。
女方不是配偶没有继承权和获得赔偿金的权利,但是,孩子绝对有,女方是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除非有没有治愈的传染病等不能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况,99%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通过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女方可以管理孩子继承和获得的赔偿份额,一般情况下,孩子继承死者三分之一的遗产,获得三分之一的赔偿金,获得全部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具体法律分析如下:
##################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94年2月之后就不承认自然同居的事实婚姻,均认为是同居关系。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05年的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是同居关系。
#################
法律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200422316445/2004223170336.html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http://www.zs-lawyer.com/Article.asp?ID=109
##################################
当事人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就是说,同居关系的解除并不需要到法院解决,因为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但是,因同居关系引起的人身(抚养子女)和财产(财产分割)的问题,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200422316445/2004223170520.html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所谓的“一般共有”就是不分比例平均共有。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其他非亲缘关系的“按份共有”是不太一样的。
#######################
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近亲属,一般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分配,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由于本案中,女方不是配偶(只有夫妻关系才是法律上的配偶),其非婚生子不影响继承人的地位,因此,必须分给死者子女。
如果是死亡赔偿金,死者父母均在世,一般分为三份,一份是死者父亲、一份是死者母亲、一份是死者孩子。
但是,要考虑到对方的赔偿金不仅仅是死亡赔偿金,而是所有各项赔偿的总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意外事故的赔偿分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丧葬费:由继承人平分,但是,如果女方有相应支出的,应当先偿付女方出资,再进行均分。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部由被抚养人分得,从年龄上看,死者父母如果有收入的,不是死者的被抚养人,孩子才是死者的被抚养人,因此,一般全部归孩子,而女方是孩子的母亲,如无特殊情况,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和抚养人,应由女方保管使用于孩子的抚养支出上。
三,死亡补偿费:由所有近亲属分得,本案中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父母、孩子均分,孩子的份额由其母亲保管。
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女方有相应支出有权要求先偿付女方的支出。
法律依据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mslv.net/rssh/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7
第十七条.........(略)
(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孩子的抚养权一般由孩子母亲获得,因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除非孩子母亲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未治愈等特殊情况,只要没有法定特殊情况,一岁多的孩子一般均为母亲抚养。
########################
死者的所有遗产均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女方不是配偶,因此,由父亲、母亲、孩子三人平均分得。孩子所继承的财产,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保管。
法律依据五:继承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021.htm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女方不是配偶没有继承权和获得赔偿金的权利,但是,孩子绝对有,女方是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除非有没有治愈的传染病等不能抚养孩子的特殊情况,99%可以获得孩子的抚养权。通过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女方可以管理孩子继承和获得的赔偿份额,一般情况下,孩子继承死者三分之一的遗产,获得三分之一的赔偿金,获得全部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具体法律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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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94年2月之后就不承认自然同居的事实婚姻,均认为是同居关系。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05年的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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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200422316445/2004223170336.html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http://www.zs-lawyer.com/Article.asp?ID=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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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就是说,同居关系的解除并不需要到法院解决,因为法律不保护同居关系,但是,因同居关系引起的人身(抚养子女)和财产(财产分割)的问题,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200422316445/2004223170520.html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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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所谓的“一般共有”就是不分比例平均共有。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其他非亲缘关系的“按份共有”是不太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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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近亲属,一般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分配,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由于本案中,女方不是配偶(只有夫妻关系才是法律上的配偶),其非婚生子不影响继承人的地位,因此,必须分给死者子女。
如果是死亡赔偿金,死者父母均在世,一般分为三份,一份是死者父亲、一份是死者母亲、一份是死者孩子。
但是,要考虑到对方的赔偿金不仅仅是死亡赔偿金,而是所有各项赔偿的总和。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意外事故的赔偿分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丧葬费:由继承人平分,但是,如果女方有相应支出的,应当先偿付女方出资,再进行均分。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全部由被抚养人分得,从年龄上看,死者父母如果有收入的,不是死者的被抚养人,孩子才是死者的被抚养人,因此,一般全部归孩子,而女方是孩子的母亲,如无特殊情况,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和抚养人,应由女方保管使用于孩子的抚养支出上。
三,死亡补偿费:由所有近亲属分得,本案中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父母、孩子均分,孩子的份额由其母亲保管。
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女方有相应支出有权要求先偿付女方的支出。
法律依据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mslv.net/rssh/Article_Show.asp?ArticleID=67
第十七条.........(略)
(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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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抚养权一般由孩子母亲获得,因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除非孩子母亲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未治愈等特殊情况,只要没有法定特殊情况,一岁多的孩子一般均为母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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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的所有遗产均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父母、配偶、子女。本案中,女方不是配偶,因此,由父亲、母亲、孩子三人平均分得。孩子所继承的财产,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保管。
法律依据五:继承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0021.htm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07-08-1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莉DX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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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妻子和孩子有没有获得赔偿金的权利,其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所有。
:从目前情况来看,他的女友,与其未办理结婚登记,则不能属于婚姻关系,不是婚姻法上讲的妻子,但孩子确实是其所生,虽未结婚但亲子关系不受影响,按亲子关系,其子女有权获得赔偿金。另外目前赔偿金并不是遗产,应该属于对亲属的抚慰性质的补偿,应该归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获得。由于其女友未与其登记结婚,是不能按近亲属关系获得补偿。
另外,虽未结婚,则母亲与子女间关系不受影响,子女在其父亲去世后应该归其母亲抚养,这是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确定的。
还有一点就是非法婚姻和婚姻事实之间有什么联系?
:这主要是依据目前有关司法解释来调整,如属在九四年二月一日前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事视为事实婚姻,如不是这一情况则只能是同居关系。
现在女方可以采取怎样的措施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子女不能回到其身边,无法行使抚养权,则可起诉解决。
问题补充:孩子的赔偿金该由谁掌管?他生前的财产该怎样分配?
:子女应该得份额内的赔偿金应该归其监护人,即其母亲来代为管理。死者生前财产是死者的遗产,虽则女方不是其继承人,但可按继承法有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规定身份适当获得财产。
参考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从目前情况来看,他的女友,与其未办理结婚登记,则不能属于婚姻关系,不是婚姻法上讲的妻子,但孩子确实是其所生,虽未结婚但亲子关系不受影响,按亲子关系,其子女有权获得赔偿金。另外目前赔偿金并不是遗产,应该属于对亲属的抚慰性质的补偿,应该归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获得。由于其女友未与其登记结婚,是不能按近亲属关系获得补偿。
另外,虽未结婚,则母亲与子女间关系不受影响,子女在其父亲去世后应该归其母亲抚养,这是按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确定的。
还有一点就是非法婚姻和婚姻事实之间有什么联系?
:这主要是依据目前有关司法解释来调整,如属在九四年二月一日前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事视为事实婚姻,如不是这一情况则只能是同居关系。
现在女方可以采取怎样的措施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子女不能回到其身边,无法行使抚养权,则可起诉解决。
问题补充:孩子的赔偿金该由谁掌管?他生前的财产该怎样分配?
:子女应该得份额内的赔偿金应该归其监护人,即其母亲来代为管理。死者生前财产是死者的遗产,虽则女方不是其继承人,但可按继承法有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规定身份适当获得财产。
参考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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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是分为几个项目的,要先扣除丧葬费,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费以及父,母的抚养费,以及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剩下的才是死亡补偿费。
死亡补偿费一般按照配偶,父,母协商分配,可以各占1/3。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分配。
孩子父亲生前的财产成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我国婚姻法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除非孩子的爷爷奶奶发慈悲。你孩子的钱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孩子的爷爷奶奶也不会不给孩子钱的吧。
至于抚养权,一般只有离婚夫妻双方争夺抚养权。你是孩子的母亲,除非你主动放弃抚养权,抑或你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定原因(吸毒、赌博、有恶性传染病、卖淫、生活不能自理、参加黑社会等等一些很坏的事情)。
总之,你应该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你的孩子得到死亡赔偿金的一部分和绝大部分遗产。这些钱由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替孩子保管,不能自己挥霍,和做出其他不利于孩子的处分。至于你本人,只能作为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适当得到一点钱。
死亡补偿费一般按照配偶,父,母协商分配,可以各占1/3。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分配。
孩子父亲生前的财产成为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我国婚姻法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除非孩子的爷爷奶奶发慈悲。你孩子的钱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孩子的爷爷奶奶也不会不给孩子钱的吧。
至于抚养权,一般只有离婚夫妻双方争夺抚养权。你是孩子的母亲,除非你主动放弃抚养权,抑或你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定原因(吸毒、赌博、有恶性传染病、卖淫、生活不能自理、参加黑社会等等一些很坏的事情)。
总之,你应该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你的孩子得到死亡赔偿金的一部分和绝大部分遗产。这些钱由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替孩子保管,不能自己挥霍,和做出其他不利于孩子的处分。至于你本人,只能作为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适当得到一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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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简明扼要的说一下吧
首先女方无权获得赔偿,因为他们的婚姻是没有注册的,法律不保护.
但是孩子是有权获得赔偿金的,这个就不用解释是为什么了.并且孩子大约能得到更多与他父母所得到的,因为孩子要成长,成长要花很多钱的.
再有就是,孩子的抚养权会归母亲所有,因为孩子太小,再说了,母亲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而爷爷奶奶是第二监护人.
孩子所得的赔偿金会由孩子的监护人代为管理.也就是孩子的母亲.
清楚明白了吗?看他们一大段一大段的法律文书,全然不知所云呐...
首先女方无权获得赔偿,因为他们的婚姻是没有注册的,法律不保护.
但是孩子是有权获得赔偿金的,这个就不用解释是为什么了.并且孩子大约能得到更多与他父母所得到的,因为孩子要成长,成长要花很多钱的.
再有就是,孩子的抚养权会归母亲所有,因为孩子太小,再说了,母亲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而爷爷奶奶是第二监护人.
孩子所得的赔偿金会由孩子的监护人代为管理.也就是孩子的母亲.
清楚明白了吗?看他们一大段一大段的法律文书,全然不知所云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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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婚姻不合法,不受到法律保护。
女方可以利用自己对孩子的抚养权,对孩子继承的遗产和孩子应当得到的赔偿金抚恤金等进行支配。
只要女方不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爷爷奶奶就不能行使抚养权;母亲可以以孩子监护人以的身份向有关单位或者机关请求支付赔偿。
最后一条,一定要注意态度和蔼,情绪不要过于激动,不要表露出真实的意思。
女方可以利用自己对孩子的抚养权,对孩子继承的遗产和孩子应当得到的赔偿金抚恤金等进行支配。
只要女方不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爷爷奶奶就不能行使抚养权;母亲可以以孩子监护人以的身份向有关单位或者机关请求支付赔偿。
最后一条,一定要注意态度和蔼,情绪不要过于激动,不要表露出真实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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