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还有营业税吗?
营改增后就没有营业税了,在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扩展资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税改增值税
推荐于2019-09-08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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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参考网易新闻报道:
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2号文件,标志着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开始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1、从营业税的后续管理来看,按照税法“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对于在“营改增”前已发生但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经济活动,在法定追溯期和追征期内仍负有监管职责。
2、在发票使用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能超过2016年8月31日。
3、从税务稽查来看,对以前年度营业税完税情况的风险排查和日常检查工作至少可延续至未来五年(如涉及偷逃抗骗等违法行为可无限期追征)。此外,营业税退税等相关业务在“营改增”后,将仍按照营业税相关要求办理。
从上述意义看来,“营改增”试点的全面实施并不意味着营业税的彻底消亡,涉及到营业税的相关业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