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报停,收百分之20的钱,怎么规定的?谁规定的??(小弟没分了,各位请谅解)
供热报停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提出,各地人民政府颁布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规定的。
其中关于供热报停的规定有
1、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2、关于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收取原因:“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
3、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
4、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
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
扩展资料
申请办理暖气报停的手续:
1、客户持产权证明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到热力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停止供热业务登记单》;
2、客户申请停止供热的房屋无拖欠热费;
3、客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供工时费及相关费用;
4、热力客户申请停供的房屋需全部停止供热(不允许部分停供和拆除);
5、采暖设施周边有装潢或其他障碍物的客户须自行拆除;
6、停供后不影响其他客户供暖;
7、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24-09-20 广告
首先点了解你所在的地区,是否有相关法律。
以天津市为例,则是建交委和发改委联合规定的。“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
天津市于2010年2月25日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文件。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后,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
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联合下发《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文件。
《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六条 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扩展资料:
费用收取理由:
一、用热方与供热方的关系,并不像普通的买方与卖方的关系那样“买一付一”般简单。
原因在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采暖费”并不仅仅指的是进入你房间里的热能费一项费用,它包括燃料费(煤炭或柴油的费用,约占52.91%,约合14.81元);
水电费(热能载体的水和动力电的费用,约占7.49%);固定资产折旧费(锅炉及管线设备的折旧费用,约占21.88%);
人工费 (锅炉工及管线设备维修工的费用,约占6.01%);供热系统维护费及其他费用(约占11.71%)。
其中有些费用是固定不变的,无论住户是否用热都要发生,停供就使这部分成本白白消耗了,所以供热单位需要在住户停供时收这部分费用。
二、收取合理的热损费,可以维持供热企业的运营成本,使停供户带来的能源消耗,通过补给供暖企业,以更好地保障用热户的利益。
如果企业长期因停供户增加,导致成本增高,势必会转行或想其他办法来偷工减料,比如不烧煤或少烧煤等,结果只会恶性循环。
三、供暖行业现行的管理制度,是多元化参与,企业自负盈亏,不享受政府补贴,所以所有供热成本都由用热户承担。
这些年来,供暖从公众福利变成一个生活消费品,集体承担变为个人缴费,从不允许报停到允许报停,房地产市场近些年迅猛发展,房屋成了投资首选。
空置房从无到有,大量存在并逐年上升,这是供热市场环境的巨大变化,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应该及时通过立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