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三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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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出通知:要深入评估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本省(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对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普惠托育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从“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经过十几年循序渐进的调整,生育孩子的权利正逐步回归家庭。
面对持续低的人口出生率,辽宁、湖北、新疆等地出台了更加积极的生育政策,延长产假时间、提高生育补助等“真金白银”的政策相继实施。陕西省则明确表示,要适时全面放开计划生育。同时,限制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政策虽然存在,但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已逐步放开,生育三孩无需缴纳社会抚养费,一些补助或免费服务项目,也适用于三孩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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