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跑了,担保人还要为借款人还钱吗?
借款人用钱,担保人还款。这是近年来发生在金融类纠纷中的“怪现象”。李某一案只是诸多担保追偿案件的一个缩影。一旦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得不接受替借款人还钱这一现实。
在作为他人的债务担保人时,遇到借款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所有借款,那么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无论是担保人还是出借人,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好对上述条款的约定,如果你是出借人,你就约定担保人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尽量约定长一些,这样对你有利,还有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你是担保人,就约定为一般担保人,担保期间约定短一些,这样就对担保人更有利。
借贷纠纷中的很多担保人在“无所谓”的心态和“抹不开情面”的牵绊下,为债务人承担了连带责任担保,然而往往这些“抹不开情面”和“无所谓”会给担保人上一堂刻骨铭心的法治教育课,也一次次让他们看清了所谓关系“处的不错”在司法正义面前是多么的不堪一击,代价不可谓不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