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联惠涉嫌传销 会员的钱会被国家没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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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会由相关机关进行清算退回。一、在2008年,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2008〕4号)第48条规定:“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二、在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5条就更加明确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三、已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而从广义上而言,《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共计七个,分别是《刑法》1.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4、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当中的非法经营证券、基金五个罪名属于刑法上处理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罪名)。二、在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5条就更加明确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2、已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3、……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4、因此,对于传销犯罪涉案平台的资金,目前早已不是粗暴的收缴了之,而是安排专门的部门进行清退工作,即虽然在具体的案件中,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传销犯罪案件,很多会员、投资人的身份是集资参会人和传销活动参与人,但在退赔问题上,其地位是比照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标准进行的。以上是关于问题的详细法律解释,请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