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租房属于福利费吗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企业租房或将自有宿舍提供给员工企业对外签订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取得合规发票,作为福利费入账。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企业租赁住房或将企业自有宿舍提供给员工居住;二是员工自己租房限额内租金回公司报销;三是直接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
1、企业租房或将自有宿舍提供给员工
企业对外签订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取得合规发票,作为福利费入账。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将自购或自建宿舍提供给员工居住,则房屋的折旧费等相关费用,确认为福利费,凭内部凭证折旧明细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注意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规定。
企业租赁住房或将自有住房提供给员工做宿舍,均属于集体福利的范畴,由于企业员工有离职也有新加入,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无需将租金或折旧费并入员工工资,申报个税。
2、员工自己住房限额内报销
某些企业并非企业租房,而是让员工自己去租房,凭发票到公司限额内报销。实务操作中,有两种可能,一是员工可以取得房东开具的抬头为公司的发票,企业凭发票入账,计入福利费,凭发票税前扣除;二是员工无法从房东处取得抬头为公司的发票,此时由于没有合规发票,企业无法税前扣除(低于500元的,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建议企业不要走报销流程,而是作为现金补贴,作为补贴通过计入工资单,凭工资单税前扣除。
走现金补贴,由于是限额内报销,那么每个员工的补贴金额可能不一致(比如每月1000元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1000元的只能报销1000元),账务上同样需要走福利费。
此时福利费属于可以量化到个人的,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3、直接发放住房补贴
列入企业员工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即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而非福利费:
①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有序进行;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直接同工资一并发放的住房补贴,满足以上条件,账务上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不再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同时需要申报个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企业为员工提供宿舍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企业租赁住房或将企业自有宿舍提供给员工居住;二是员工自己租房限额内租金回公司报销;三是直接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
1、企业租房或将自有宿舍提供给员工
企业对外签订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取得合规发票,作为福利费入账。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将自购或自建宿舍提供给员工居住,则房屋的折旧费等相关费用,确认为福利费,凭内部凭证折旧明细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注意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规定。
企业租赁住房或将自有住房提供给员工做宿舍,均属于集体福利的范畴,由于企业员工有离职也有新加入,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无需将租金或折旧费并入员工工资,申报个税。
2、员工自己住房限额内报销
某些企业并非企业租房,而是让员工自己去租房,凭发票到公司限额内报销。实务操作中,有两种可能,一是员工可以取得房东开具的抬头为公司的发票,企业凭发票入账,计入福利费,凭发票税前扣除;二是员工无法从房东处取得抬头为公司的发票,此时由于没有合规发票,企业无法税前扣除(低于500元的,可以凭收据税前扣除),建议企业不要走报销流程,而是作为现金补贴,作为补贴通过计入工资单,凭工资单税前扣除。
走现金补贴,由于是限额内报销,那么每个员工的补贴金额可能不一致(比如每月1000元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1000元的只能报销1000元),账务上同样需要走福利费。
此时福利费属于可以量化到个人的,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3、直接发放住房补贴
列入企业员工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即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计入工资,而非福利费:
①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有序进行;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直接同工资一并发放的住房补贴,满足以上条件,账务上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不再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同时需要申报个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4136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济南夏日炎炎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萤火虫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深圳蓝天飞翔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