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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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
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财产关系案件收费标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2)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3)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4)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5)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三)、计时收费
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二、政府指导价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律师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其他收费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一、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
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财产关系案件收费标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2)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
(3)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
(4)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5)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三)、计时收费
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二、政府指导价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 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开展律师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其他收费方式。
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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