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税收政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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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吕说法律
2023-02-09 · TA获得超过41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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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所得税缴纳标准2022
      深圳工资扣税(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适用于深圳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二、深圳工资扣税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工资税=应纳税所得额×工资税税率
      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有:子女
      教育
      、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个人所得税税率标准:
      1、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2、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3、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4、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6、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7、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
      我们在进行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的时候,起征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参数,对于深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说,最新的规定是5000元,其他城市和深圳可能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另外,在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我们一定要依法及时的进行缴纳,不要偷税漏税。
法律上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 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如果在一个月内取得两个月的工资,应当合并计征个税。但如果属于补发工资的情形,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分解到所属月份代扣个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标准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第三项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第五项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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