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韩非的说难和李斯的谏逐客书简述法家思想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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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海
20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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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盆宇~ 你是Hnd 几班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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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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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思想的历史局限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秦朝法治思想的负面性,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
  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实行“独断”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至秦始皇时更加刚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史记·秦始皇本记》记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
  "强国弱民”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法家认为是农战,但法家认识到“民之内事,莫苦于民,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昵?法家认为,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已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会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韩非甚至认为,应当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只有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才能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   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强盛将不复存在。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没有认识到。
  “刑用于将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应定罪处罚。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此外,法家这种“刑用于将过”的理论,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
  表现性质
  法家被认为只是在战国时期才发挥其历史作用。其实不然。中华其后二千年的政治表现都可以看到法家所表现的重要作用。其中最为显然的就是吏治。 中华所谓的法治其实是强意志理论。法家的思想重心只是一种对权势的体现方式。而几乎没有重要的理念。它没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认识,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无“法”精神的律治。着重于对统治者意志的律令体现。从而助长了中华形成了权力单极的社会形态。政治强盛而民间力量无有。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古代中华的人的权力被极大的压迫。而且人民也有被压迫的意识。使得中国的国民性极其的淡漠。在近代战争中表现出无国家性的麻木。中国社会的这一性质可以说是法家所刻意打造的。也是它对政治建设的最大功绩。可惜它是反面的。
  法治的意义
  法家的法治一个最重要的实践就是秦朝的商鞅变法。众所周知,秦原本是一个“僻在雍州”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对落后的小国,无权参与中原各国的事务,常受中原诸侯的鄙视,直至秦孝公重用商鞅开始“弃礼任法”,实行“法治”而使秦一跃为七国中实力最强的国家并最终实现了“六王毕,四海一”的伟业,可见其“法治”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其实,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很多具有持久生命力和可供现代法治借鉴的东西。法家的法治也有诸多负面性。   一、法律万能主义   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有其滞后性,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诚然,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秦二世而亡即是明证。法家要求“事皆断于法”,否定道德的作用,犯了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现代法治社会虽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依然需要道德的调解作用来缓解社会矛盾。如果一切都用法律来调节,除非是机器人才能做到。   二、法律专制主义   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王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比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有其进步性。但是它却把君王给漏掉了,如果君王犯法,怎么办?没法办。法家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它只是君王用于统治的工具。这与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有根本上的区别。现代法治没有谁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律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民主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   三、极权主义   诸子百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法家也不例外。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法家认为是农战。然而,法家实行法治的基础是人性好利恶害,而“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民之外事,莫难于战”,农事之苦,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那么如何驱民耕战呢?法家认为,必须“强国弱民”,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克己之难,以赴耕战,只有人民努力耕战,国家才能强盛。在法家看来,富国与富民,强国与强民是对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利益,这体现了法家的极权主义。法家的法治下,富的只是国,不是家,强的也只是兵,而不是民。这也是与我们以人为本的思想相抵触的。法家的富国强兵只是满足了统治者的个人私欲,并没有带给人民以真正的富强。现代法治虽然依法治国,但是贯彻的却是以人为本的原则,与法家为了满足统治者的一己私欲的严刑酷法有极大的不同。   四、重刑主义   在法家看来,重刑是力量的源泉,是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导致“无刑”。“铸刑鼎”的子产曾经说过:“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这可谓重刑论的萌芽。在法家看来,之所以“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因为“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因此,在实践上,法家的代表人物基本上都有酷吏的评价。“刑用于将过”则是重刑主义的极端表现,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然而,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有犯罪的思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尚未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不应定罪处罚。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人们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这是极不符合法理的,而且,这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总而言之,法家的法治与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是不同的,法家的法治是建立在君主专制与个人独裁的基础上的,而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固然,法家的法治也有许多值得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借鉴之处。如上文所述的历史进化观等。然而,法家代表的是地主阶级,法家的法治维护的是地主阶级的利益,贯彻的是地主阶级的意志。而社会主义法治维护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无产阶级中也包括被地主所压迫的农民。此二者在根本上是相对立的,我们在借鉴法家的法治思想时万不可忽视这一点。   法家思想主张“不法古,不循今”,核心精神是务实为主,锐意进取。用现代社会的观点去抨击2000多年前的法家著作是不可取的。学习法家只要明白法家主张即可。否则就和儒家抱残守缺没有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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