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的延期付款利息怎么算?
法院判决后的延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后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当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扩展资料:
延期付款利息在《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贷款基准利率调整,2015年8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8月2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7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放开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活期存款以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不变。
在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年利率高达36%,债务人长期不偿还款项的过错状态,结合民间资金使用的成本因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贷款利率四倍调整确定违约金的计付标准较为适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延期付款利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20年赔偿款不还利息超本金 法院调解总计15万
利息计算是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是640.23元,计算方法如下:
40650*0.000175*90(三个月按90天计)≈640.23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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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履行支付利息案例:
20年前,谭某在横穿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致头部受伤,当晚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判决,王某需赔偿谭某父母和子女各项经济损失63000余元。
然而多年来,王某始终未履行判决,法院也未能查找到其财产线索。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时隔20年后,王某获悉利息已高达15万余元。最终经通州法院调解,王某给付了本金和利息共计15万元。
据介绍,事故发生时,谭某家中上有六旬的父母双亲,下有8岁的儿子和4岁的女儿。家里突然失去了精神和经济支柱,一家人陷入了悲痛之中。为了抚养孩子长大,谭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王某讨要赔偿款。
通过诉讼,最终通州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谭某的父母和子女死亡补偿款、扶养费、抚育费共计63000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没有履行义务。20年过去了,通州法院的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王某财产线索的查找。终于在今年,法官发现了王某的银行存款有5万余元,遂迅速采取了强制措施。
果然不出意料,王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存款被冻结了,第一时间联系法院交钱。本以为按照判决,6万多元就可以结案。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本金虽然只有6万多元,但经过法院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却高达15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的延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判决后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当加倍支付。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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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影响:
人民法院依据本解释所规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在裁判文书判付之后、罚息计算期间,恰巧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调整、如何计算不无疑问。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依据旧利率执行,有些依据新利率执行,还有的根据新、旧利率分段计息,处理方法不统一。
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在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每满一年按相应档次法定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
因此,在计息期间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适用短期贷款利率的应不调整利率,适用中长期贷款利率的则应在下一年度按新利率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