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品目就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指按概括法设计的征税品目。征税品目通常称税目,是税法上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产品和项目,体现一定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收品目: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具体如下:
增值税征收品目(征收范围):
1、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2、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代他人销售货物。
扩展资料
增值税征收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本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概括品目课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1.一般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视同销售货物是某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避税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情形。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二)提供应税劳务
对提供应税劳务征税主要有提供加工劳务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两大类。
(三)进口货物
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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