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犯法吗?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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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户拥有多处宅基地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磨敏备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拓展资料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拿让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瞎毁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宅基地
2020-02-06 · 土地流转就上土流网!
下面5种情况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1、宅基地总面积符合标准
虽说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但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这个一户一宅,不是说“一宅”就是完全合法的,也不是说“多宅”就一定不合法,主要还要判断有没有超过当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比如说,虽然一个家庭只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果占了几百平,那就可能是不合法的。因为虽然我国各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不一样,但从各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来看,大部分地区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是100多平,占几百平自然是不合法的。
再比如,有些地方可能很难找到一整块的平整宅基地,但现有的宅基地面积又比较小,不能满足居住。这种情况,只要村民主动申请,并被相关部门准许了,而且两块宅基地的面积之和没有超过当地的限制面积,那也是合法的。
2、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
在农村,有些家庭在子女成年后,虽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友瞎升并没有分户,但因人口较多,占用的宅基地面积比普通的一户要大些,这也是合法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3、合法继承来的“宅基地”
看到好老这,可能很多朋友要问,宅基地不是不能继承吗?确实,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个人没有所有权,故不存在继承一说。但我们注意,这里的宅基地是带引号的,根据《继承法》等规定,子女是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了房屋也就暂时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4、合法买卖多出来的“宅基地”
跟前面一样,这里指的是因买卖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现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但在以前,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条件是比较宽松的,所以很多人通过合法转让获得了宅基地。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当年是按照规定的转让流程,那么就是合法的。
5、宅神判基地使用面积规定出台前盖的房屋超面积
既然没有规定也就没办法按规定执行,这种情况一般是允许继续使用的,一般多代相传的祖屋都符合这个规定。但是,这类房屋如果申请翻建,那就要按现有政策规定来处理。
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收费标准要体现多用地多交费,少用地少交费的原则。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批准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各区、县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超标准用地的收费标准核定收费;凡不按村庄规划实施建设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符合规划
的;经营性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生活性的;出租地上物的用地收费应高于自己使用的;低于用地标准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三、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按下列幅度核定:
(一)符合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土地每年○点一元至○点五元计费。属于出租地上建设物或经营性的用地,可适当提高上述收费标准。
(二)超过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上款计费,超出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点五元至五元计费。
四、宅基地使用费的核算方法:
(一)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
(二)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
(三)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而立户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四)户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五)农村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扶贫对象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在用地标准以内的宅基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费可定期减、免。超过用地标准的部分,仍按超标计费。
(六)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当年宅基地使用费。
五、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应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向本村委会缴付使用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日加收标准一般不超过应缴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
各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
六、各区、芹虚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集体经济状况,具体规定宅基地使用费留村及上缴比例,其上缴区(县)乡(镇)部分,一般不超过每年实际收取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0%,最高不得超过15%。宅基地使用费留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上缴部分作为区
(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推动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专项经费,用此歼于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宣传、会议和添置必要设备等。宅基地使用费要单设帐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村使用时,需由村委会做计划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管理所(
站)使用时,需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七、宅基地使用费收缴、开支情况要向群众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退回,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侵吞使用费的
个人,除责令退回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区、县人嫌扒燃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文件和本补充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笑前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碰李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扰搏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一户只能拥有一外宅基地的规定,最初是1996年中央11号文件提出来的,当时毕隐提的是居民只能拥有一处住清唤宅,后来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将这一规定写入了法律,并且将范围扩大到了农村村民。
正如楼主所说,现在农村村民一户拥有几处住宅的情况并不少,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法律并没有规定现在拥有几处住宅的一定要拆除,除非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才要拆除。但如果一户拥有几处住宅,达到了面积标准,就不能再申请建房。因此,拥有几处住宅的情况如果是历史形成的,则并不违法。但如果是在新规定出台后,通过不正当途征审批导致有几处宅基地,则是违法的。具体的处理办法要根据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