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和发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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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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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和法就是在部落联盟处于崩溃而又无法自救的情况下才得以产生,而这又是建立在物资资料生产能力提高从而形成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在恩格斯看来,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使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第二次社会分工使手工业和农业分离,第三次社会分工产生了独立的脱离社会生产的商人。这一社会分工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促成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的分裂,国家便是在氏族部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而法律正是在氏族制度崩溃过程中,由国家设定的一种更具普遍性社会制度。同时国家这种社会组织在不同氏族部落解体过程中产生了不一样的国家模式,同样,与国家相伴的法律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在此,恩格斯主要考察了雅典、罗马和德意志这三种典型的国家形态,以此来说明法律的发生过程。
(一)雅典国家与法的产生。雅典是一般国家产生的一种典型的形式,一方面因为它的产生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另一方面,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的。它是通过部分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设置新机关,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取代氏族制度的机关而发展起来的。而这种发展和变革的过程,又是在经济重大发展基础上达成的。法律作为国家的特定的产物,它必然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雅典国家从萌芽到确立主要经历了三次社会变革,同时它也促成了法律的形成。第一次改革是提修斯改革。在这次改革中,首先设立了一个中央管理机关,把以前由各部落处理的一部分事务移交给设在雅典的总议事会管辖。这意味着一种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具有一般性的雅典民族法产生了。其次把雅典全体公民不论氏族、胞族或部落,一概分为贵族、农民、手工业者三个阶级,并赋予贵族担任公职的独占权。这种改革表明社会已经存在一种新的、潜在的发展力量,而通过血缘结合的氏族在生产力达到某种程度时已经无法自我维持,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划分已经非常牢固,以致以前氏族和部落的划分在社会意义方面已经不是最重要了。以此相对,拥有财富和势力的家庭已经在自己的氏族之外联合形成一种独特的特权阶级。
第二次改革是梭伦改革。首先在经济方面,发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禁止缔结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抵押的契约,限制贵族对农民的无限制盘剥。其次在政治方面,成立了由四百人组成的议事会,并按照他们的地产和收入分为四个阶级,每个阶级享有不同的政治待遇。最后在军事方面,按照新的方式组织自己的军队。
第三次改革是克利斯提尼改革。克利斯提尼作为雅典的政治改革家,继承了梭伦的改革事业,他通过了一项彻底废除按氏族划分公民的法律,废除了以氏族和胞族为基础的四个旧部落。以此为基础,根据地域划分一百个区并组成十个政治和军事组合体——新型的部落。并由这十个部落选出五百名代表组成议事会来管理人民大会,同时也设置了执行官来掌管各行政部门和司法事务。自此,雅典一系列完备的国家机构逐渐成型,雅典国家也最终形成,而其维持国家的法律制度也由此从萌芽状态获得独立的特质。
(二)罗马国家与法的产生。第二种主要形式是罗马国家的建立。早先的罗马拥有与希腊氏族相同的制度,他们同样生活在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并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军事民主制度之下。但伴随着氏族制度的瓦解,氏族内部也逐渐失去了原有的平等性质,形成了最初的部落显贵,并逐步掌握了罗马的权力。然而与雅典所不同的是,罗马国家的产生建立在对其它城邦和氏族征服的基础上。社会结构的组成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出现了与雅典不一样的特点。
由于罗马城邦靠征服来扩张自己的疆域,外来移民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就不断增加,主要是拉丁地区的居民。这些新臣民显然居于原有罗马人民的组成部分,他们是人身自由的人,可以占有地产,必须纳税和服兵役,但他们是被剥夺了一切公权的平民。但由于这些平民数量的不断增长,受过军事训练并拥有自己的武装,同时在经济上控制了工商业财富,形成了能与贵族对抗的强大力量。为了平衡平民与贵族日益激化的矛盾和斗争,土利乌斯通过颁布法令的方式建立了一种全新的制度。
(三)德意志国家与法的产生。国家产生的第三种形式是日尔曼国家。在德意志,国家是作为征服罗马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作为征服者的德意志还处于氏族制度时代,而被征服者罗马业已建成了国家。显然,德意志的氏族制度是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和奴隶制国家下的罗马臣民。德意志人即不能把大量的罗马人吸收到自己的氏族部落中来,又不能通过氏族制度去统治他们。唯一的出路就是部分的改造氏族机关,部分设置新的机关,最后以国家权力机关取代了氏族。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德意志给罗马世界注入的一切有生命力的和带来生命的东西,都是野蛮时代的东西。也就是说,武力上的征服并不代表德意志有领先于罗马的先进生产力。因此,在法律制度的设置时,德意志无法超越经济基础的屏障设立一个与罗马类似的奴隶制国家,而是根据自身的现状建立了一个封建农奴制国家。也正因为如此,德意志国家的建立和法律制度的生成便与雅典和罗马出现了质的不同。
在恩格斯看来,封建农奴制国家的建立在德意志具有历史必然性。它决不是现成的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封建主义的。为此,恩格斯以法兰克王国为例分析了德意志人封建农奴制的形成过程。从封建贵族的形成来看,国王把占领的土地在全国范围内按照官衔和等级分封土地,从而形成以土地为纽带的封建等级制。从封建农奴阶层的形成来看,战争和杂税等多种因素使得自由农民失去土地,只能通过祈求于新的封建贵族佃租他们的土地,从而沦为农奴。法律制度的形成其实质就是为了稳定这种国家制度中的封建农奴制。
在德意志国家,由于国家的建立是从控制农奴与封建主的阶级对立中产生。因此在法律上也必将体现如何协调农奴与封建主的对立,并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这种封建农奴制。正如前文所说,在征服与被征服的长期过程中,德意志人产生了封建农奴制国家。在征服罗马后,各日尔曼王国就将本部落的习惯,借用罗马法的术语.编纂为法典。法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维护新生农奴制进行立法,另一种是按照统治阶级的需要将原始社会的一些习俗变成具有强制力的习惯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封建农奴阶级,几乎把一切法律权利赋予统治阶级,同时把一切义务推给被统治阶级。所以,法律从来就不是抽象的,只有从社会与法律的互动中才能真正理解法律,发现法律的生命力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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